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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 工傷保險 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受到 工傷事故 傷害的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程序如下: 工傷認定 —— 勞動能力鑒定 或鑒定 職業病 ——確定賠償數額——執行。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如果 勞動關系 不明確的應當先到勞動仲裁委申請 確認勞動關系 )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和 停工留薪期 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 申請勞動仲裁 ,確定賠償數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 工傷待遇 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 勞動爭議 的有關規定處理。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處罰
單位沒交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并且處罰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罰款。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沒有交工傷保險怎么辦
一、沒有交 工傷保險 怎么辦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用人單位參加 社會保險 后,工傷保險基金將承擔以下費用: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 傷殘等級 支付6-24個月本人 工資 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標準為本人工資75%—90%的 傷殘津貼 ; 3、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50%的生活 護理費 ; 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 工傷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此可見如若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由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工傷保險費可減免嗎 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兔,由用人單位出現相關情形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滿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新發生的工傷職工,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超過緩繳期限6個月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該單位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單位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支付,并如數補發該單位老工傷職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單位給職工購買的工傷保險是有最低檔的購買數額的,要是單位沒有交夠工傷保險費,則等同于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這個時候根據職工工傷傷殘等級,最后確定的賠償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
[img]沒有辦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工傷處理流程為:(1)先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時效:單位30日,本人1年內)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后,待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2)按上述程序辦理后,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未繳納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 繳納工傷保險 費時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的 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 社會保險費 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等金融機構來按規定進行劃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如何處理
1.沒有投保工傷,單位應該如何賠償?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未繳納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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