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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所列強制措施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主要包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相關法律明確,司法機關依據案情需求,對涉案人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強制措施涵蓋以下五種類型: 拘傳: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強制,要求他們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拘留:拘留是針對正在偵查的案件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逮捕:逮捕是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干擾司法程序,或對社會造成危害,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二)取保候審。(三)監視居住。(四)拘留。(五)逮捕。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些類型
1、刑事強制措施涵蓋以下五種類型: 拘傳: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強制,要求他們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2、拘留:拘留是針對正在偵查的案件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逮捕:逮捕是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干擾司法程序,或對社會造成危害,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3、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以及逮捕。具體而言,法院、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根據涉案情況可能采取這些強制措施來處理犯罪嫌疑人與被告。
4、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涉案處理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有嚴格的規定。首先,如需追繳,除依法返還給被害人或銷毀的違禁品,剩余部分必須上繳國庫。查封、扣押的財產,若依法不需移送,待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機關需向法院提交執行回單。
2、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其在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社區矯正人員在逃,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涉案財產處理 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一律上繳國庫,查封、扣押的財產應依法處理,包括在判決生效前允許出售或變現,所得款項由執行機關保管。
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48條對贓款贓物的移送和處理作了詳盡的操作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安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規定如下: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和凍結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
法院涉案財物管理存在問題
1、法律分析: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是檢察工作中既涉及執法又涉及財物的一個特殊環節,也是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違法違紀的一個主要方面,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
2、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法返還。
3、在司法實踐中,對涉案財物的不準確區分常常導致錯誤的查封、扣押與凍結,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律師應細致審查,提出辯護策略,避免錯誤的司法處置。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于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依法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4、《意見》第五項規定了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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