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房屋拆遷補房怎么寫房主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房屋拆遷補房怎么寫房主協議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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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房產證寫誰的名字
因為拆遷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不動產而簽訂的協議,因此拆遷協議上需要寫被拆遷人的名字,寫被拆遷人的名字。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在一般情況下,房產證上的人就是被拆遷人,所以一般應寫房產證上登記的人的名字。
拆遷協議可以寫幾個人名字?
1.原則上只能寫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如果另一個人與簽訂協議人屬于原拆遷房產的共同擁有人,在辦理拆遷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簽訂協議人為產權人,另一個人為共同擁有人)。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3.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
拆遷協議糾紛怎么處理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戶拆遷協議上寫誰的名字是不是房產證上面寫誰的名字?
當時的拆遷協議簽字的名字,就是以后房產證的名字。除非,這期間因買賣繼承等原因,導致業主之間要求更名。在辦理回遷時,會在資料審核這環節審出情況,要求業主補齊手續,然后再按最新的資料辦理回遷。確認回遷后,按最新的確認資料辦理房產證出證。
法律分析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被拆遷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依據被拆遷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所享有的權利性質的不同,可以將被拆遷人分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及代管人。一.被拆除房屋及其 附屬物的所有權人,被拆遷人對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擁有所有權的,是所有權人。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內對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是使用權人。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代管人,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因有關的原因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其財產的權利時,可以委托或者由有關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產權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管理,被委托或者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代管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遷戶拆遷協議上寫誰的名字是不是房產證上面寫誰的名字
從目前的實踐情況看來,確實如此,協議上的“被征收人”一般都是原來房產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拆遷協議”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完全遵從意思自治原則,拆遷屬于國家征收土地的行為,伴隨著行政補償,從行政管理上,為了保證拆遷關系穩定,防止出現矛盾混亂的情況,協議中的被征收人一般都和產權人保持一致。
法律分析
根據規范“拆遷協議”的國務院出臺的條例文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這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征收后原產權的歸屬問題,但即使沒有這一規定,通過物權編的基本原理,也可以推斷出,因為被拆遷的房屋最終將會被夷平,因此其上的物權“無所依托”,自然會消失,根據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都更適宜與原產權人進行,不然就會構成“行政補償上的債權讓與”,這是一個非常復雜和不方便處理的問題,因此,實踐中一般盡量保持一致,另外,如果是共有產權的,則按照民法典物權編的共有財產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如果有土地證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作為所有權人對土地自然有排除使用權的權利,因此同樣的邏輯適用于“土地證”,在已經協商好賠償辦法和賠償金額之后,相應的權利也由原權利人享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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