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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新證據的規定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雖然沒有明確對逾期證據進行審查及有關程序上的要求,但審查的內容隱含在新的證據如何讓判斷的條文之中。二審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證據理由能夠成立的,則轉化為二審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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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提到的所謂“新證據”可分別從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兩個階段來看。
二審后當事人可以向原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要求,說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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