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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1、手機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但需要依據情況而定。若以侵害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取錄音,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之,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只要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律師解可以。可以。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強調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3、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4、法律分析:手機錄音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還需有其他人證和書面證據,同時手機錄音的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有關聯。
5、法律分析:電話錄音在法律上可作為證據。只要該錄音能夠證明爭議事件的真實情況,就屬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證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
再次,獲取郵件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的途徑必須合法,例如通過常規網絡服務或經過授權的系統。此外,還可以通過公證等手段提高其證明力度。在訴訟環節,應將原始郵件數據呈交法庭,同時對郵件生成時間、傳輸過程等進行詳細解釋。若能與其他相關證據互相佐證,則其證明效力更為顯著。
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嚴格的審視,由于其易受破壞和篡改的特性,對其取證程序的可采信性至關重要。電子郵件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雖然在計算機屏幕上看起來與普通文本相似,但傳輸過程中通常以附件形式存在,需要特定軟件如文字處理或多媒體軟件才能查看。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電子郵件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有效證據,但應該定位為次要的證據,審查電子證據時,要通過案件的整體情況,結合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不宜僅依據當事人是否申請鑒定及是否以公證形式固定證據。
法律效力分析:公司發出的電子郵件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效力。若能夠證明郵件確實來自雙方認可的郵箱,則該郵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若需將電子郵件作為法庭證據提交,必須提供郵件的原始存儲介質、來源及交流過程的證明。
法律分析:手機短信、錄音與電子郵件是可以當做訴訟證據使用的。刑事案件中也經常將錄音作為直接性的證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均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分析:電子郵件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合法真實的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將導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后無異議的,可打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附卷。如對方有異議,應由人民法院按現場勘驗的方法取證,現場勘驗的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字。
證據,證言,采信,不采信,誰說了算?有什么依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才能作為定案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的根據。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分析:人證屬于言詞證據,有易變的特點,證人或者當事人事后關于案件情節的描述,存在根據利害關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沒有其他種類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如果又屬于傳來證據,是不進行采信的。或者如果證人證言有很大的主觀色彩,也是不予采信的。
證據證言要講究真實可靠性,才能采納,法官不采信,說證據證言存在瑕疵或者與本案無關。對方的說明不了,表明對方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的立場。證人無正當理由是需要出庭作證的,且證人證言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質證無異議之后才可以采納。
如果對方完全認可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你的證據法院是應該采信的如你對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手機app證據法院認可嗎
1、認可法院是認可電子取證證據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的。《規定》第1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當事人提交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的電子數據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刑事訴訟對電子證據采信,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2、自己用手機錄音在法院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要讓手機證據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一下問題:錄音、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
3、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記錄,打官司時能當證據嗎
1、您好,微信記錄符合證據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于電子數據證據。根據法律規定,電子數據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作為有效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的條件: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3、法律主觀: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前提是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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