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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可訴
刑事立案前刑事訴訟法2013前的調查行為是公安機關判定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能否進人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2013前的基礎性工作刑事訴訟法2013前,其不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刑事訴訟法2013前,應當認定為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因此,公安偵查行為的行政可訴性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刑事訴訟法2013前;(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判刑兩年半送監獄服刑還是繼續看守所服刑
1、剩余刑期如果在3個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代為執行。其他情況,送交監獄執行。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2、看守所則主要用于短期拘留,或者在罪犯被交付執行前進行的過渡期。因此,被判2年的罪犯,一般會在監獄中服刑。當然,具體執行地點可能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罪犯的特殊情況以及監獄的接收情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不再轉送到監獄。,如果被判刑兩年,扣除刑事拘留、逮捕關押的時間,剩下的刑期是不滿2年。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4、對于刑期不滿一年的判決,通常情況下,服刑者可以申請留所執行,即在看守所內繼續服刑。這樣的安排有助于減輕監獄系統的壓力,并且能夠更方便地管理短期服刑人員。然而,當刑期超過一年時,情況則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服刑者通常會被送往監獄服刑。
5、當一個人被判刑后,并不意味著立刻會被送往監獄執行刑罰,而是可能需要在看守所繼續待一段時間。案件后續處理 判刑后,案件可能還存在一些后續處理工作,例如判決書送達、罰金繳納等。在這些程序完成之前,被判刑人可能需要繼續留在看守所。上訴程序 如果被告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有權提起上訴。
十年前的刑事案件可以立案嗎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2013前:有可能會。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2、法律分析:對于十年前的盜竊案件涉及到刑事追訴時效期限。因此,案件知情人可以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后進行審查,確有犯罪事實且在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內的,予以立案并及時展開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3、十年前的案子,立案沒處理現在還能處理。一般來說,民事、行政案件,十年的話,早已經過刑事訴訟法2013前了訴訟時效期。
4、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法2013前我們國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幾年前的案件在現在自然是不可以進行立案的,如果是刑事案件可能就會進行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5、法律分析:十年前的案子超過追訴時效的不會抓人。追訴時效是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案發時未立案的超過追訴時效后案子不予追究,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6、法律分析:十年前的詐騙案,現在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仍然在刑法規定的追溯期之內。一般情況下,所有案件都可以二十年后不再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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