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
2. 貸款審查及審批流程:金融機構在審查及審批貸款申請時,應當遵循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及審批流程,包括貸款申請審查、貸款審批、貸款放款等程序。
3. 貸款資金來源及收入來源: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應當按照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按照貸款資金來源和收入來源向客戶收取貸款款項,以確保貸款的合法性。
4. 貸款審批的合法性:金融機構在審批貸款申請時,應當嚴格按照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客戶的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審慎審批貸款申請,以確保貸款審批的合法性。
5. 結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金融機構違反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規定而發放貸款,貸款審查及審批流程、貸款資金來源及收入來源以及貸款審批的合法性等。這些都是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觀方面,必須嚴格遵守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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