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企業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以及企業職工內退劃算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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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最底不應少于多少?
分類: 商業/理財 財務稅務
問題描述:
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的生活費(工資)最底不應少于多少?是否有規定的最底生活保障線?跟正常企業內退標準一樣嗎?
解析: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辦理了內退手續的,不享受變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不能辦內退。
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后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執行,由改制后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并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按規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準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并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改制后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img]內退工資怎么計算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政策。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當然各個企業有自己的固定,具體內退工資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
擴展資料:
國家出臺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是針對有富余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臺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后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后企業,由改制后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內退
企業內退工資1300到退休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例》,企業職工退休后,每月應享受的退休工資,是按照其在企業服務期間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因此,如果企業內退工資1300元,那么退休后每月應享受的退休工資就是780元。
內退生活費標準的法律規定
內退職工應屬于企業富余人員,并具有下崗待業特征,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生活費標準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
第九條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第十條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準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第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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