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缺席審判程序
1、法院作出的制度判決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筆者認為,這是刑事訴訟立法最為看重的一種缺席審判程序,也是我國缺席審判制度最鮮明的特色。 第二種缺席審判制度適用的情形是:如果被告人因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在長時間內不能接受審判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4、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法律主觀:刑事訴訟特別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標簽缺席審判刑事訴訟
上一篇:濮陽房屋拆遷補償怎樣確定標準?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