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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是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
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指的是當事人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同時,也向法院提出一并處理與該行政行為相關的民事爭議。這種訴訟模式允許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一并處理民事爭議,提高訴訟效率。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主要適用于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等行政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在民事爭議中作出裁決的情況。
2、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在處理行政案件的同時,對與該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問題一并審理的訴訟方式。這種訴訟模式下,法院不僅解決行政爭議,還涉及與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糾紛。我們通常稱其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3、行政訴訟案件一般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具體情況如下:一般情況: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是兩種獨立的訴訟類型,通常不可以附帶進行。
4、法律分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試述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和范圍。
【答案】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具備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的條件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①行政訴訟案件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處于從屬地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依賴于行政訴訟的成立。行政訴訟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查,裁定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對民事訴訟自然也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只受理行政訴訟,而對附帶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具有關聯性。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屬于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行政訴訟存在為依托的,其必須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和基礎,如果行政訴訟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依據,就不會存在什么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當事人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嗎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具體情況如下:一般情況: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是兩種獨立的訴訟類型,通常不可以附帶進行。特定情況: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在這些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行政訴訟案件通常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但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一并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作出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有權限進行合并審理。
行政訴訟案件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的幾類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行政訴訟案件能附帶民事訴訟,這一做法在法律實踐中普遍存在。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如認為同時涉及民事權益受損,可以一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通過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爭議。
行政訴訟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查,裁定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對民事訴訟自然也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只受理行政訴訟,而對附帶民事訴訟不予受理。②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適用了兩種不同性質的爭議。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滿足哪幾個條件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同時存在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這意味著,兩者在訴訟過程中同時并存,互為依存。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之間存在內在的關聯性,這是第二項重要條件。這種關聯性指的是,兩者在事實、法律關系或爭議點上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使得將兩者合并審理有助于查明事實或解決糾紛。
【答案】:(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具備的條件:①行政訴訟案件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處于從屬地位,依賴于行政訴訟的成立。行政訴訟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查,裁定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對民事訴訟自然也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具有關聯性。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屬于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行政訴訟存在為依托的,其必須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和基礎,如果行政訴訟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依據,就不會存在什么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當事人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包括行政侵權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由行政機關作被告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訴訟。它不是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具體包括:①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有關權屬糾紛所作的裁決,訴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裁決,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對民事權屬糾紛作出裁決。
2、行政訴訟案件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的幾類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3、行政訴訟案件通常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但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一并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作出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有權限進行合并審理。
4、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5、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指的是當事人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同時,也向法院提出一并處理與該行政行為相關的民事爭議。這種訴訟模式允許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一并處理民事爭議,提高訴訟效率。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主要適用于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等行政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在民事爭議中作出裁決的情況。
6、法律分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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