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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成忠最后結局
法官王成忠的最終結局是:二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王成忠原是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因被指控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時,受他人請托而枉法裁判,于2017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執行逮捕。此案經歷了多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議極大,社會關注度也非常高。
王成忠最后的結局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原是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因被指控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時,受他人請托而枉法裁判,最終被認定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這一事件在司法界引起了廣泛關注,不僅因為王成忠的法官身份,更因為此案暴露出的司法公正問題。
年2月9日,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對前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進行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成忠、張大慶民事枉法裁判案進行二次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王成忠,吉林遼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長,2018年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大慶,遼源市東遼縣人民法院原民事審判二庭庭長,2018年6月15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認定張大慶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最終,二審結果出爐,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確認有罪。王成忠以“蒙冤法官”的身份表示,他將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直至問題解決。此案對于法官職業榮譽和司法公正的影響,以及對于類似案件定性的討論,使得法官枉法裁判罪成為關注焦點。
在法律的殿堂上,前法官王成忠被判枉法裁判罪,為何會讓一部分法律人心中充滿疑惑,認為他并非罪有應得?關鍵在于,司法實踐中的尺度與期待之間存在明顯落差。
王成忠案背后的司法潛規則
1、王成忠案揭示出的司法困境,不僅是個人的責任承受,更是制度層面的挑戰。張大慶法官雖然處境艱難,但他的案例警醒我們,公正司法不能僅依賴于個人的道德自律,更需要制度的剛性約束。在領導打招呼的壓力下,法官的裁量權如何得到尊重與保護,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王成忠案件涉及的刑法問題
1、法律分析:被告人王成忠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私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其行為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迫究其刑事貴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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