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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題:管轄問題及當事人在訴訟中處于什么地位?
1、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即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定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當的法律身份,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產生相應訴訟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決約束的一種訴訟主體在整個程序中的身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民訴意見》”)第65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3、解決婚后財產糾紛的方法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制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制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
4、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什么是原告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自訴人,相對于公訴人而言。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他們既處于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稱為原告。
5、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多個管轄法院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6、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對于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發現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提起訴訟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應該依職權通知追加該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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