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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根據刑訴法15條做出的法定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還否申訴?
檢察院根據刑訴法15條做出的法定不起訴決定的,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有申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第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是絕對不起訴,又稱法定不起訴,它是依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所作出的。
法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無裁量權。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不能再起訴 被害人可以申訴 被不起訴人不可以申訴 酌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法院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可能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只有在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被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
檢察院免于起訴,公安機關放人后,程序上還是有可能再被起訴的;因為公安機關不服可以復議或者復核的,被害人也可以申訴的;不過主要看不起訴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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