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獨任制適用范圍有哪些
- 2、四川律師:怎樣準確把握二審獨任制的規范含義?
- 3、名詞解釋-獨任制度
- 4、民事訴訟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 5、法定獨任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 6、民訴訴訟的基本制度
獨任制適用范圍有哪些
獨任制適用范圍詳解 獨任制適用于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序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不受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獨任制適用于特別程序中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外的其他案件。這些案件同樣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適用范圍如下:(1)簡易程序;(2)特別程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律師補充:獨任制具有兩個方面的特點:能夠較好的體現法官審判的獨立性,能有效保證法官個人審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預。
獨任制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獨任制主要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所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這些案件由于案情相對簡單,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自進行審判,并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
獨任制適用范圍概述: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采用獨任制。 在特別程序中,除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外,其他案件適用獨任制。 在非訟程序中,除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外,其他環節適用獨任制,包括公示催告階段和督促程序。
獨任制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簡易程序案件: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適用的范圍有哪些?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在法院范圍方面,獨任制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和中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均不適用獨任制。在案件范圍方面,獨任制僅適用于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四川律師:怎樣準確把握二審獨任制的規范含義?
1、準確把握二審獨任制民事訴訟獨任制度的規范含義,需要注意以下幾點民事訴訟獨任制度:適用范圍:二審獨任制主要適用于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訴民事訴訟獨任制度的案件。這些案件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僅指裁判程序,不包括先簡易后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
2、二審獨任制的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二審獨任制的適用條件: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如果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這里要注意,簡易程序是指裁判程序,不包括先簡易后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
3、即獨任制適用的審級只能是第一審的民事案件,獨任制不能在第二審程序以及再審程序中適用。
名詞解釋-獨任制度
1、指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并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獨任制是相對合議制而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民事訴訟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1、民事訴訟活動中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民事訴訟獨任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民事訴訟獨任制度,對于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獨任制度,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但是,只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情特別簡單的民事案件才適用于簡易程序處理,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
法定獨任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在我國獨任審理民事訴訟獨任制度的適用情形是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非訴程序,法律規定的獨任制主要是為民事訴訟獨任制度了節省審判成本和審判資源,在訴訟活動進行的整個過程中,是由一位審判人員審理案件的。
2、簡易程序民事訴訟獨任制度: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特別程序:宣告失蹤、死亡,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實現擔保物權;但是其中重大疑難或者選民資格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督促程序。
3、民事案件中,可以獨任審理的情形如下:(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以下幾種案件: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民事訴訟獨任制度他輕微的刑事案件;第一審的簡單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民事訴訟獨任制度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5、區分合議庭和獨任制法庭。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審判集體;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獨自進行審判。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6、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民訴訴訟的基本制度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四大基本制度:合議制。回避制。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除特殊情形獨任制、一審終審等外,該四項基本制度貫穿始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合議制:定義: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目的:確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審理。回避制度:定義: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這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遵循的基本準則。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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