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被告出示的證據真偽由誰負責鑒定
被告出示的證據真偽由誰負責鑒定 原告負責申請鑒定。 從訴訟地位來看,原告的舉證責任應較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應由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對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不存在的當事人對權利消滅、妨礙或限制權利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原告提供的證據虛假,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經過查證證明原告確實提供了虛假證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原告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對于證據真偽的鑒定,由提出證據的一方先行支付,待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負擔。證據真偽的證明責任屬于證據的提出者,被告沒有對證據的證明責任;即原告對于自己提出的證據,有責任證明其真實性。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證明的,可以申請鑒定,故原告應當墊付鑒定費用。
法律主觀:原告是可以采用被告提供的 證據 的。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只要是對原告來說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無論是原告自己提供的還是被告提供的,經過法庭的允許,都是可以使用的。
對于證人證言,一般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在當事人有異議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出庭作證。對方當事人辨認與質證:另一方當事人對出示的證據進行辨認,并從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方面進行質證。
民事證據真實性法律規定梳理及分析
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通過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專業技能等綜合分析判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證言,如果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匹配,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文深入探討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偽辨別了民事證據的真實性規定,旨在為讀者提供清晰、全面的理解。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包括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指出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偽辨別:“質證時,當事人應充分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真實性要求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客觀真實的。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形成的原因;(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分析:真實性是指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后,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系都是客觀的。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偽辨別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偽辨別,即“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定義解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據是否足夠支持某一事實認定的尺度。它要求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質量和數量,以確保法院能夠基于這些證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證據確實充分”: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非常高,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這可以理解為證據要足夠多、足夠可靠,能夠全面地證明案件的事實。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偽辨別他可能性。
一般而言,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 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 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 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 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蓋然性證據規則法律規定
蓋然性證據規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某一待證事實在證據上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規則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判斷哪一方的證據在證明力上更占優勢,從而作出有利于該方的判決。
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是指,證據不能推定事實,必須有充分、確鑿、明確的證據支持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否則不予采信。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被認為是一條重要的證明規則。根據該規則,證據必須具備充分、確鑿和明確的特征才能作為事實的認定依據,并且不得推定事實存在,必須有證據直接證明。
高度蓋然性法律規定具體如下: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指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的高度概率和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裁決。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堅持“規則法定”原則。適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必須堅持“規則法定”原則,即包括證據規則在內的各類民事訴訟規則必須是明確規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員應當在窮盡法律規定依據后再運用自由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減少“高度蓋然性”標準衡量的事實及證據。
法律分析:關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學理和實踐上,均采用“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所謂蓋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
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于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
民事訴訟法證據的真實性有哪些
1、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民事訴訟法證據的三性指的是: 客觀真實性: 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意味著證據必須是實際發生過的,且其存在和內容不受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3、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八種。
4、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通過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專業技能等綜合分析判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證言,如果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匹配,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文深入探討了民事證據的真實性規定,旨在為讀者提供清晰、全面的理解。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