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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可以向公司索要哪些補償?
離職索要補償要掌握兩條基本規則:
一、本人自動離職本人自動離職,不論是什么原因,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補償的。但是,如果因為勞動合同不到期限,勞動者擅自離職,造成了公司工作、業務上的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提出索賠。
二、公司強迫離職如果勞動合同已到終止期限,用人單位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職工離職時,用人單位應將所欠的工資、福利結清,并將社保費繳至勞動者離職的那個月。
另外,工傷人員,被鑒定為5級以上的傷殘人員,用人單位不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錫2021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并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破產重組需要裁員的;
5、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即為從法律方面,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對于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面臨糾紛的人們,我國經濟法以公民利益為基礎堅守保護公民財產的基本權利,遇到糾紛我們應該尋求法律幫助,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最迅速最公平的解決辦法。
員工離職應該怎么要求經濟補償?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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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差,勞動者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單位效益差與是否有經濟補償沒有必然關系,關鍵是看員工離職的原因是否應該給予經濟補償。
員工自動提出離職單位可不予補償。如果是員工覺得單位發展前景不妙,想另求出路,自動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假如因為單位效益問題,進行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那么理應對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依據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向單位提出補償要求。
若單位有違法的行為,員工提出離職可要求補償。假如單位有拖欠工資、不交社保等行為,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離職,并以此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員工離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與單位經濟效益并無直接關系,具體視離職的原因和情況。
以上為個人觀點,希望能對閱者有益。
2021年高速征地補償方案?
征地情形很多,很多情況和需求都需要征地,高速公路的建設也是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的,這個時候的征地涉及到的人群十分廣泛,需要拖欠解決好征地的問題,這就要求有一個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為此國家出臺了高速征地補償標準,便于征地工作的開展以及被征地用戶的利益的保障,具體的標準可以到本文看看。以下補償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一、高速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三、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1、臨時用地的管理: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已經批準的,不再重復報批。需新增加的臨時用地,由施工單位提出用地申請,簡化程序,由各縣(市、區)人民z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應依法報批。臨時用地需占用耕地的,第一年按單位年產值標準加青苗費進行補償,之后每年按單位年產值標準補償。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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