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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 2、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
- 3、刑事訴訟復議復核期限是多久
- 4、對回避的處理決定不服怎么辦
- 5、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怎么辦
- 6、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提出回避申請后,通常應在三天內得到答復。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申請人在收到回避決定后仍有爭議,可以在五天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乇苌暾埍仨毣诜ǘɡ碛?。 刑事案件回避申請的答復時限是多久?回避申請通常在提交后的三天內得到答復。
在刑事案件中遞交了回避申請書以后答復的時間通常是三天以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收到司法機關的答復以后,如果對司法機關的答復存在爭議,還可以在5天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回避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
總的來說,無論是何種訴訟,對回避請求的處理均控制在三日期限內。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我國,如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需要回避,回避決定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偵查人員若存在特定情形,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若未自行提出,應責令其回避。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
1、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公安機關在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3、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4、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6、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刑事訴訟復議復核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訴法對回避決定不服刑事訴訟的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對回避決定不服刑事訴訟,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對回避決定不服刑事訴訟,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訴復議復核對時限為五個工作日內。針對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之決定不服者,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可提交刑訴復議申請。
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回避的處理決定不服怎么辦
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痉梢罁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 *** 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主觀: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律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在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 *** 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怎么辦
1、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對法院申請回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法律主觀: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律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主觀:若申請回避的復議決定書令申請人不滿,可以向檢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在偵查人員回避決定作出前,偵查活動不應暫停。法律客觀:《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法律明確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4、如果申請人對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在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應停止參與案件工作。 人民法院應對復議申請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5、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律師解刑事訴訟中,回避的決定如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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