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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占地補償標準宜賓(宜賓工業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22日 22:58:40590

高速公路占地補償標準宜賓(宜賓工業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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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宜賓工業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2. 四川新農村建設房屋補償標準2022
  3. 2021年四川省退耕還林補償標準
  4. 2021四川特困人員供養執行標準
  5. 東城大羊宜賓有騰退嗎

宜賓工業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四川省宜賓市征地補償標準來源:中國土地法律網發布時間:2010-04-27責任編輯:鮑鳳陽查看次數:707關于印發《宜賓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宜府發[2001]13號

各區、縣人民 *** ,市級各部門:

《宜賓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 *** 批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宜賓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征地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和市屬以上重點工程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征地的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撓征地工作。

第六條除市、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征地活動。

第七條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九條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區縣人民 *** 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和村予以公告。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 *** 在發布征用土地調查公告后,公安、工商行政、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征地期限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房屋改建擴建等有關手續。

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由本人申請,經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到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其內容包括:征地拆遷數量、補償依據、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步驟和期限等。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區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征地補償費用專戶儲存。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

第十六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支付屬于被征地村民的有關費用,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示,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必須出示有關證件,秉公執法。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八條征用土地面積按和實有耕地面積計算,征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以該面積為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征用土地按該土地經依法批準的用途進行補償。擅自改變用途的只按原經批準的用途補償。未進行種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補償。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 *** 征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證明材料到指定地方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青苗及補償標準,按經省 *** 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應首先考慮被占地戶和被拆遷戶。

第二十二條: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其它土地的按耕地的一半計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以上,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不含耕地0.4畝、菜地0.3畝]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三條安置補助費:按照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用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的一半計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5至6倍。

第二十四條征地后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除勞動力外)的安置費用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年產值的四倍。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征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規定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

第四章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條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人口與耕地的比例,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將被征用土地農民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二十七條征地后有農轉非人員的,征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應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包括就業、住房和生活);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農轉非人員安置。征地后沒有農轉非人員,多余的勞動力和不能就業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組織管理和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八條征地后對每個農轉非勞動力(即18至60周歲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周歲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費若低于6000至10000元,由征地單位補足到該標準,可一次性支付給自謀職業的被安置人員。有單位愿意接收安置且農轉非勞動力愿意接受安置也可按此標準撥付給安置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確定安置人員的年齡以批準征地的人民 *** 批準征地之日為準。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轉非人員的倒遷住房,可以以貨 *** 置辦法安置,也可由征地單位報經 *** 批準后提供行政劃撥土地的房屋,每個農轉非人員可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該類優惠住房,個別特殊情況,經土地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實行自建。

第三十一條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義務兵役、大中專在校學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員外,其它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一律不得計入該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征地而獲得的補償、安置費用和倒遷房優惠政策(個人財產除外);該類遷入人員只有在所上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解體時計入總人口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三十二條因建設征地拆遷建、構筑物,其需倒遷安置的用地及相關費用由征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征地涉及對電、通訊、管道、道路等的補償參照有關行業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臨時占用農業用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10—2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市、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應在占地前預交。確實不能復墾的臨時用地,應予征用。

第三十五條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單位進行土地調整的,由征地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所需的土地調整費。

第三十六條建設需使用已征用未補償的國有土地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七條鄉鎮企業、鄉村公益設施、鄉村公共事業占用土地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征地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各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進行征地活動的,一律無效;已開發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征地方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拒不搬遷的,由市、區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出土地;逾期不搬遷交出土地的,經市、區縣人民 *** 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各區、縣可在本辦法范圍內制定實施細則報市 *** 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四川新農村建設房屋補償標準2022

2022年農村房屋拆遷新規如下:

1、第一類是草房,補償標準是每平米補償1900元;

2、第二類是磚瓦房,這類房屋是按照每平米2400元進行補償;

3、第三類就是普通的磚修的平房,這類房屋是按照每平米2800元進行補償;

4、第四類兩層以上的三層以內的樓房,這類房屋是按照每平米3300元進行賠償。

2021年四川省退耕還林補償標準

2021年退耕還林征地補償標準是:

1、依據《辦法》規定,長江流域以及南方地區每畝的退耕地每年是補助125元,而黃河流域及其北方地區的退耕地是每年補助90元/畝。關于還生態林的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的補助期限為5年。

2、現金:關于每畝退耕地每年的補助現金為20元。補助的年限與糧食的補助相同。

3、新一輪的退耕還林退耕地補助是1200元/畝,5年內將分3次進行下達,第一年為500元,第三年為300元,第五年為400元。退耕還草的退耕地補助是850元/畝,3年內將分2次進行下達,第一年是450元,第三年是400元。

4、種苗與造林費用:一次性是補助50元/畝。

5、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及荒沙造林的補助標準,只是補助種苗與造林費用,一次性補助50元/畝。

6、糧食:黃河與海河流域每畝的退耕地每年是200斤,長江與淮河流域每畝的退耕地每年為300斤。補助糧食通常為小麥原糧,不同的地區確定需要調整各項糧食供應品種的由省 *** 進行確定,補助放入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關于補助年限:還草補助為2年,經濟林補助為5年,生態林補助暫時按照8年來計算。

2021四川特困人員供養執行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 *** 令第238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 *** 令第28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h級人民 *** 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和救助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肢體殘疾人、雙目失明的盲人,通過政策扶持和就業培訓仍無就業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年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殘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

(三)殘疾等級未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收入和財產的統計項目及核定計算方法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執行。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市(州)人民 *** 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一)由公安、衛計部門認定,單純戶口掛靠無直系血親關系的;

(二)未辦理合法婚姻手續的非婚生子女,無法找到其親生父親(母親),親生母親(父親)又無力撫養或去世的;

(三)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擁有或長期使用(6個月以上)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或大型工程機械、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擔任“企業法人”,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四)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emsp;

(五)拒絕配合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六)故意隱瞞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七)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八)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九)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

第十一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請,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一)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特困人員;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特困人員。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人員,可申請城市特困人員。其他適用申請農村特困人員。

(二)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三)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四)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進行。

第十五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對于收入、財產等狀況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必要時,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經局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審批通過后當月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emsp;&emsp;

第四章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八條特困人員經批準認定后,應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組織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第十九條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項指標綜合評估。能夠獨立完成全部評定標準流程,視為該項指標能夠完成,即該項指標達標,否則該項指標不達標。

第二十一條6項指標全部達標的,可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各地在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過程中,應遵循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標準流程,堅持與生活現狀相結合,確??陀^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h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五章救助供養內容

第二十四條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第二十六條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簽署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署協議的: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負責辦理。喪葬補助費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據實限額報銷,總額不超過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經費。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六章救助供養標準

第二十九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統一的基本生活標準和差異化的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據全省城鄉低保標準低限制定并適時調整,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適當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逐步實現城鄉統籌。

第三十一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分檔制定,體現差異性。市(州)人民 *** 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七章救助供養形式

第三十三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供養對象可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三十四條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三十五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第八章救助供養終止

第三十七條特困人員由于自身屬性或所處境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終止救助供養。

第三十八條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四十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

(三)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第四十二條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emsp;&emsp;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

第四十四條特困人員實行“一人一檔案”,其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證明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特困人員審核審批表等。

第四十五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設立許可、法人登記等證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積極改善供養條件,提升服務管理質量。

第四十六條采取撤并、改擴建等辦法改造“小、散、遠”及設施簡陋、有消防等安全隱患的供養服務機構。有條件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鼓勵條件適宜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整合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四十七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原則上按照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養對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備照料護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質量。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和從事餐飲、醫療等重要崗位服務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他服務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服務技能。

第四十九條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入院評估,辦理入院手續,建立個人檔案,并根據其需求特點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十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與受委托方簽定委托照料協議,明確照料服務的具體內容及責任義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確保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人員每半年至少應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見面1次,做好針對性救助供養工作。村(居)委會應建立專人聯系機制,經常走訪看望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隨時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體狀況,協助做好就醫轉診和喪葬處理等工作;特困人員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內應報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一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規范委托服務協議,明確協議中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指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與受委托方簽訂照料服務協議,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五十二條特困人員原則上在屬地民政部門指定公立醫院就近就醫,如患重特大疾病當地醫院無法診療的,必須由醫院做出病情鑒定,辦理按級轉診相關手續,嚴禁不按規定程序就醫。

第五十三條探索和創新服務管理模式,可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管理,鼓勵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和醫養結合的模式提高供養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嚴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實行??顚S?,不得擅自擴大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將 *** 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資金,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各級彩票公益金投入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占比應逐年提高。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五十七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統籌用于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用于支付服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補助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集中供養的發給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每月15日前發放到本人。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特困供養金可以按季發放??h(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特困人員供養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emsp;&emsp;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規范特困人員認定程序,強化審核、審批等關鍵環節責任。縣級人民 *** 承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體責任,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承擔具體責任,民政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每年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適時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特困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2.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故意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予以批準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

第六十三條對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特困救助供養申請,或者減發、停發特困救助供養金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附&emsp;則

第六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可制定本規程實施辦法,并報民政廳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規程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規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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