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健康損失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和輕傷賠償標準2021年?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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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賠償標準2021年?
輕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輕傷賠償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于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于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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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賠償標準對于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對于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于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于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東航墜機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多大?
首先可以肯定地說,此次東航墜機事件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到底有多大?我從事故飛機價格、機組人員和乘客保險賠付、現場搜救產生的費用等多個角度做個粗淺梳理。
據新華社消息,“3·21”東航MU5735航空器飛行事故國家應急處置指揮部表示,事故發生后,全體應急處置指揮人員和現場搜救人員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7天完成了兩部黑匣子的搜尋,8天完成了全部遇難旅客的身份鑒定和DNA檢測比對工作。目前,主要搜救任務已基本完成,已進入調查取證和善后階段。
1.這次失事飛機MU5735是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的航班,型號為波音B737-800NG中型窄體客機。該機于2015年引進,整個報價大概在8000萬美元左右。這次失飛機如果定為全損,折算損失約為5億元。
2.從保險賠付金額來看,東航公司由中國人保首席承保,平安產險和太保產險參與共保。這次9名機組人員和123名乘客遇難保險賠付款,根據第三方責任險保額和航空意外險(航空意外險一般為25元)合并,保額為200萬元左右,加上波音公司賠付50萬至60萬美元,賠付金超6個億。
3.此次飛機在廣西藤縣失事以后,國家救援隊第一時間出動了武警、消防、專家和志愿者等千余人次進行應急救援行動,前后工作了8、9天,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具體開支有待于官方公開發布。
4.此次悲劇發生以后,各大航空公司都按要求進行了全面排查,對該類型飛機進行停機檢查。同時,身邊有些人對選擇何種交通工具出行產生了一定的困擾,讓擬乘坐坐飛機有了一定的心里陰影和顧慮,加之疫情期間,管控嚴格,后續會不會影響各大航空公司收益也很難說。
生命大于一切,132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生命損失帶來的悲痛,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我們只希望盡快查明事故原因,還原事故真相,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新規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時的賠償項目
較之于《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時,受害人以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列舉,即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項目。依據第117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為在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情形,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是通常會發生的費用。本條具體列舉賠償項目,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確其享有的權利。
(二)修改了侵權獲利剝奪的規則
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加害人可能獲得了較多的財產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訴某減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減肥茶公司擅自對崔永元主持節目的錄像帶進行剪接、添加、拼湊,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減肥廣告,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崔永元提出,因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獲得了很大的經濟利益。針對此種情形,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與《侵權責任法》第20條相比,本條有較大的變化。《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民法典作出此種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給予受害人選擇權,以優裕受害人;同時,這也有助于預防侵權行為。不過,筆者認為,本編第1182條的規定或許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與侵權法上的完全賠償原則是不吻合的。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害來確定賠償數額,所以,有“禁止受害人獲利”的要求。二是對侵權法的補償功能造成較大的沖擊。畢竟侵權法的功能是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的狀態。
另外,在本條的適用過程中,也要明確如下問題:一是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時,是否允許受害人主張按照侵權人的獲利賠償。筆者認為,考慮到立法者明確地僅指明本條適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似乎不宜類推適用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舉證存在困難,如何予以保護。筆者傾向于認為,應當賦予受害人要求侵權人公開賬簿的請求權。
(三)明確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編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就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民法典第1183條將其表述為“被侵權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權責任法》第22條對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則是“他人”。筆者認為,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則,似乎要明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北京大學起訴鄒某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判決書中就沒有認定北京大學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就是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結果。在法律上,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說,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事實上,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無論在比較法上還是在國外的判例學說上都有較大的爭議。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持否定的立場(如德國),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采肯定立場(如奧地利、歐洲人權法院)。也有學者認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的要求,有利于發揮法律的預防功能。筆者比較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正如,2001年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臺上字第2062號判決所指出的,只有承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法人實在說——組織體的理論才能前后一貫。否則法人之人格權受到侵害,其內部自然人縱使極為痛苦,現行法律制度下,卻無救濟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適。”
(四)增設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吸收了《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則。按照該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國著名的唐山孤兒遺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兒王某希望照相館將其父母的遺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館卻將珍貴的原照丟失。法院認定,照相館應賠償精神損害。不過,與司法解釋相比,民法典中的規則有兩點重要的變化:
一是強調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侵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相比,本條適當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為在司法解釋中,即便僅有輕過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在危險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和替代責任(或稱對他人行為責任)中,往往并不要求過錯要件,在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遺照被損毀。對此,本條并沒有明確。從條文的表述來看,似乎原則上不允許此種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除非其可以證明危險責任案件或替代責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是將司法解釋中“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修改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這一表述有助于擴張該制度的適用范圍。當然,何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需要進一步解釋。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墳、族譜、祖先畫像、祠堂、父母遺照等。至于寵物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可以交給法官來判斷。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2020年公司沒交社保怎么補償?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6)《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 *** 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未繳納社保而導致員工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但對于這筆補償會按勞動者所工作的年限以及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因未購買保險還無法報銷醫療保險的,那么是可以讓單位承擔這筆賠償的。
OK,關于健康損失補償標準和輕傷賠償標準2021年?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