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執行中止后什么時候都可以恢復執行嗎
1、執行中止后什么時候都可以恢復執行嗎如果已經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沒有財物可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等有了執行條件再恢復執行。對于中止執行的時效沒有限制,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都可以恢復執行。
2、中止執行恢復一般沒有期限,一般是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
3、一般是2年內恢復執行。只要每次主張權利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中止執行后2年內可以重新申請執行。而對于中止執行的時效是沒有限制的,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的能力,就可以申請對其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要重新立案嗎
中止執行案件恢復執行不需要重新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款規定,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恢復執行是否重新立案依據申請執行人意愿。被執行人單方不履行協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而不重新起訴,也可以就被執行人不履行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如果重新立案,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協議執行;如有其他不予恢復執行的申請將不重新立案。
法律分析:申請恢復執行,只能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不需要重新立案。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即終本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有新的財產線索,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大多數法院是直接向原執行法官直接申請,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也是向原執行法官申請,不需要重新立案,但有些法院需要重新立案。
恢復執行不需要重新立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通常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不需要重新立案,但具體操作可能因法院而異。在一些法院,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原執行法官提出申請。而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時,也是向原執行法官提出,而不需要重新立案。然而,某些法院可能要求重新立案。
恢復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
恢復執行的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467條、第520條,《委托執行規定》第9條第2款,《終本規定》第9條,《執行和解規定》第9條、第16條,《執行立案結案意見》第6條。
法律分析:在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前,先聯系原執行法官,部分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向原執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審核同意后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承辦法官調離的,會按新案件分配,由新承辦法官核查線索,具備恢復條件的,再交立案庭立案。
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恢復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恢復執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等。 法院裁定恢復執行:法院在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和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行為后,認為符合恢復執行的條件的,可以裁定恢復執行。
民事案件恢復執行的程序
準備恢復執行申請材料 當事人需要準備恢復執行的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恢復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同時,還需要提供與執行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如被執行人新出現的財產線索、債權憑證等。這些材料將有助于法院判斷案件是否具備恢復執行的條件。
恢復執行有以下四種方法: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法院查詢后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會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對恢復執行作了原則規定。從司法實踐看,應當恢復執行程序的情況有: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期限已過,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程序。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恢復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恢復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判決書、調解書等;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結案文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為恢復執行的,需另外提交委托書、受托人身份材料;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以上為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程序需要的材料,如有幫助請采納。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