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拆遷補償協議的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即墨解家營村拆遷補償協議是怎么樣的?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拆遷補償協議的標準和即墨解家營村拆遷補償協議是怎么樣的?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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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解家營村拆遷補償協議是怎么樣的?
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市相關制度法規,從多角度,多視角,對解家營村與村民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做分析。請廣大村民傳閱!
1、拆遷人。協議中的拆遷人是:即墨經濟開發區解家營村拆遷改造指揮部。
根據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由此可見,只有合法的單位才有可能成為拆遷人;成為拆遷人的一個前提就是其是一個單位。而各種各樣的拆遷指揮部作為一個臨時機構,一般根本沒有注冊、備案和審批,甚至可以說是非法機構。
其既然連一個合法單位或者正式單位都不是,也就更不可能具有拆遷人主體資格。所以,本協議中的拆遷主體,即甲方,是根本沒有注冊的臨時性機構,甚至可以說是非法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可查。一旦引起司法訴訟,簽協議的被拆遷人,將面臨無法尋找責任人的無奈境地。
說白了,開發商拆了你的房子,用你的房子貸了款,然后攜款跑了,你們找誰去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此負責!從后文的分析中,大家可以看到,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而且是極有可能發生的!
2、缺少拆遷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因拆遷人為非合法注冊機構,不具備拆遷人主體身份,故在現實中沒有個人或組織對此機構的法律行為負責,所以本協議中,沒有明確列出代表人。
,《合同法》未對簽名和蓋章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認可程度上,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而本協議中,鑒于“指揮部”的臨時性、非法性,簽名的重要性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因為一旦認定“指揮部”不合法,或解散,那么將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此負責。如果有了簽字的保證,可以有效的防范這種危險。
3、公證問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需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雖不是必須程序,但這是維護被拆遷人的一個重要手段。
因為在進行公證的時候,公證處需要對協議的合法性進行鑒定,對拆遷人的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因本協議中的甲方根本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該協議又是處處約束被拆遷人的“不平等”條約,所以違背了《合同法》的要求,公證處是不會予以公證的。因為沒有公證,所以給今后因協議引起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4、“有關部門”問題。此處用詞明顯含糊不清,旨在證明其合法性。但實際上,此“有關部門”到底是何部門,并沒有詳細提到。甚至通觀全文,都看不到任何一個 *** 機構的名稱,如房管局、土地局、市 *** ,甚至連村委都沒有提到。所以此處是很大的伏筆,為今后甲方逃脫責任埋下伏筆。
另外,具體有沒有得到“有關部門”批準,這也是值得一個商榷的問題。市 *** 在給村民 *** 的答復中,也提到了,此次拆遷,是開發區主導的,不難看出,市 *** 或相關行政部門,并沒有明確發文表示批準或支持,更沒有機構對此負責。
5、“經甲乙雙方協商”的真實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協議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在法律上,由一方預先擬定好的合同被稱為“格式合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進行協商的條款。它具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格式條款的單方事先擬定性,即合同是由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擬定完成的;二是合同條款的不變性,即與格式合同提供者締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對該合同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無個別協商的可能性;三是合同雙方經濟地位或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即合同的提供者一方往往在經濟上或法律上處于較強的優勢地位,因而才可以將其事先擬定好的、反映其單方意志的合同條款強加給弱勢地位的一方。
事實上,解家此份協議,完全是甲方自擬的、精心策劃的“霸王條款”,對協議的內容,完全是甲方自己制定的,村民根本沒有選擇和協議的權利。只要兩個結果,要么簽,要么不簽。而由于村民文化素質較低,有村民反映,很多村民甚至連條款的內容都沒有看清楚,看明白,在“甲方”的催促下,就草草簽定了協議。
而我們本文通過對協議內容的解讀,發現此協議中陷阱密布,是一份完全不平等的協議。所以,“經甲乙雙方協商”無疑是一句空話。即便是這樣充滿欺騙性的合同,為什么許多當事人連看都不看就簽了呢
6、甲方的義務何在通讀全文,基本上全部是對乙方即拆遷人的約束,唯一對甲方義務做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條款”,也未約定支付時限和違約處理方式。
所以該條款就有很大的回旋空間,即便是甲方拖延或不支付補償款,被拆遷人也無可奈何。
7、在“臨時過渡時間”上,甲方只是說自行過渡,過渡期12個月。并未對超過過渡期限,甲方未提供回遷房,未按期履行協議規定的承諾,將如何懲罰甲方,做明確表示。雖然協議中規定是一年,但按照實際拆遷情況來看,基本上沒有拆遷能在一年內完成的,坊子街拆了8年,才完全部拆完。
解家營村不同意拆遷的戶數更多,難度更大,所以必然會超過一年。那么簽了協議的諸位,如果解家營村也拆了八年,那么甲方提供的臨時過渡費,能夠支撐你們八年的房租嗎長期寄人籬下的感覺是不好受的啊!我看到的別人的補償協議中,有對此部分寫得比較好的,供大家 *** 參考:“從逾期之月起,甲方應每月雙倍問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8、甲方承諾的各項補償費用,未及時到賬,如何處罰且不說甲方提供的小恩小惠只是誘餌,誘惑大家進入了一個很大的陷阱。這部分補償的費用,甲方拖延支付怎么辦不支付,又如何懲罰甲方協議中并沒有提到。所以一旦簽了此份協議,按協議約定,甲方就對你的房產有處置權,可以拆遷,即便是甲方并沒有向你支付任何款項!三天五天是拖,拖上一年也是拖!沒有條文對此有明確約束。
9、對協議中“小恩小惠”的正確看待。所有的拆遷協議,甲方都會把“利誘”的條件寫得很誘人,看似先搬的人能得到的好處比后搬的要得到的好處多很多,實際上并非如此。普通公民簽訂一份協議,首先一點是不能因為這份協議的簽訂而讓你喪失了權利,即要先最到不被人“侵權”,然后再去考慮“獲益”。
所以簽訂這種補償性協議的時候,首先是要先審視自己的利益和權利是否受到了侵害,許多村民并不是看重這一點,只看到了蠅頭小利,眼前利益。正如我上面分析的那樣,因為協議的不合法性,開發商拆了你的房子,用你的房子貸了款跑了怎么辦拖欠你的拆遷補償不給怎么辦超過了過渡期怎么辦這些都是協議中極大的侵犯被拆遷人權利的內容。
似乎解家營村的這一份協議,村民一旦簽訂了,就完全失去了對此份房產的任何主張,一切只能看甲方的臉色行事。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出現陰陽合同如何認定?
房屋拆遷領域的陰陽合同一般有三種類型吧。第1種
是拆遷方讓被拆遷人簽下空白協議,隨后自行在空白處填寫一個,并不會實際支付給被拆遷人的金額數作為上報金額。而實際支付給被拆遷人的數額,會明顯低于協議中寫的數額。這個時候拆遷方理所當然的收下這么一個數額差價。后期如果被拆遷人 *** 的話,通常因為不能拿到合同原件, *** 會很困難。
第2種
為了用于上報審批,在拆遷協議中填一個數字,私下里雙方再簽訂一份不可告人的補充協議,或者承諾書,并在補充協議中,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額外補償。這種情況作為普遍多見,也最具有迷惑和誘惑力。
上面那種情況,往往會占小便宜吃大虧,因為被拆遷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就忽視了補償安置本身是不是合理?而且陰陽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拆遷方出爾反爾,那被拆遷人 *** 會很困難。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作出高標準是超過合理標準的補償的承諾,但是事后卻拒絕按照拆遷補償協議履行補償義務。因為這種情況下補償條件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協議也是無效的,拆遷人如果 *** 那很難!
第3種
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與實際進行拆遷項目開發的主體不一致的陰陽合同。也就是說實際進行拆遷項目的公司是a,但是與你簽這個拆遷補償協議的公司是b。這種情況很容易出現拆遷補償義務不能得到實際履行,回遷房無法按照約定建成及交付的情況。
陰陽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征收和拆遷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您還是需要謹慎又謹慎,最好是能夠咨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
2020年工業廠房國有出讓補償標準?
一、拆遷資產補償
1、土地補償
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其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為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拆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系的終止,那么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據拆遷法規,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
在《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的實施細則》中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按照市場評估、整體平衡、 *** 定價的原則確定:浦東地區為110-130萬元/畝,浦西地區為120-140萬元/畝”的補償辦法。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辦法。
而其他地方的拆遷土地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筑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同時,這也是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訂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時候,應當加以保護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
2、房屋、建筑物補償
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低于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以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并依照有關補償口徑,計算房屋、建筑物實際應得的補償費用。
3、設備重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于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拆遷費用補償
1、停產停業損失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對于“適當”的標準,何為“適當”、其計算依據、計算方法,何種情況下是“可以”補償,何種情況下是“不可以”補償,該條例并沒有統一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進行規定。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常由市一級地方 *** 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對于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針對企業的經營性質、經營業務、經營狀況、贏利情況進行個案評估,才能確保公平的實現,當然具體數額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2、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而言,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依照 *** 指導價確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委托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
3、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跟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果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三、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面積等信息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會忽略對這部分內容的確認,最終簽訂的拆遷協議上記載的被拆遷房屋建筑位置、面積等信息存在錯誤或空白,面積數與補償數存在出入,產生“陰陽合同”,影響被拆遷人順利取得補償。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先注意被拆遷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是否有誤,以避免拆遷面積與拆遷補償對不上號的情況出現。
二、補償方式和支付(交付)期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明確,被拆遷人有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方式或產權調換方式)。因此,在拆遷協議中必須明確雙方協商約定的補償方式是什么,如果是貨幣補償,則要明確支付的方式和支付的時間;如果是產權調換,則要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信息以及交付期限。
三、補償總額及分項明細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是貨幣補償方式,或在選擇產權置換之余仍有部分貨幣補償的,拆遷協議中一定要載明貨幣補償的具體數額,以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搬遷獎勵費、住房困難補助費、新生兒補助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具體根據法律規定、補償安置方案和雙方協商的內容確定。
四、安置房(土地)的位置、面積等實踐中有些拆遷補償協議中對安置房的具體信息描述非常“簡潔”,很多只是寫一個小區項目名稱及大概的戶型(如90平一套、130平一套,等),對置換房的地理位置、產權性質等緘口不提。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特別注意這一部分內容,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戶型面積、產權性質等具體信息,避免在交房時產生爭議。另外,實踐中期房性質的房產在正式建成后常會在面積、公攤等方面與預期存在一定差異。當差異在允許范圍內時,被拆遷人要確定協議中有關于對差別面積多退少補的具體補差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約定內容。
五、搬遷期限、過渡期安置補償方式及期限拆遷協議中約定的不僅僅是拆遷方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義務,還有被拆遷人搬遷交房的義務。因此協議中要明確被拆遷人完成搬遷的期限,被拆遷人須在該約定期限前完成搬遷,在此之前拆遷方無權任意拆毀房屋。除此之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被拆遷人完成搬遷后、取得安置房之前的過渡期內,拆遷方有義務對被拆遷人進行過渡期安置。安置的方式可以是提供過渡安置房屋供被拆遷人居住,也可以是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過渡期租房補貼。對于過渡期的期限、補償安置方式和補償安置標準也需在拆遷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六、違約責任實踐中有許多的拆遷協議會對這部分內容一筆帶過或干脆不進行約定,只寫明一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拆遷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極為不利的。為了防止拆遷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協議約定的合同義務,被拆遷人一定要主張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對超出過渡期后仍未交付安置房、安置房與約定存在較大差異等情況下的違約責任,一定要約定清楚,督促拆遷方按時、按質、按量地履行合同義務。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這部分內容與拆遷雙方的實際協商約定有關,不再具體討論。京尚拆遷律師僅提醒被拆遷人注意兩點,一是拆遷方所有的口頭承諾都要落實到紙面上;二是如果雙方后續有補充協議,且補充協議與主協議存在較大區別的,一定要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的約定為準。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祝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以后有任何土地征收問題可以隨時咨詢我們!
拆遷合同以簽,三個多月了補償款沒到位,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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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合伙人律師
關注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房屋征收中,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征收方應在3個月內完成補償款支付事宜。如果補償協議簽訂后,3個多月了拆遷方仍未支付補償款,顯然,拆遷方的行為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違法的。
在該事件中,當事人雖然簽訂了補償協議,手中卻無補償協議,甚至連照片都沒有。溝通協商無果,被拆遷人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方履行補償協議。
另外,房屋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在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可以要求拆遷方先補償,等補償到位后再搬遷。
總之,被拆遷人要切記,如果補償未到位,通過協商又不能達成目的,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 *** 。在補償協議簽訂后,一定要將補償協議原件拿在手中,并保存好。另外,不要輕易交出房屋,房屋是盡快獲取合理補償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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