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辭聘人員怎么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人力資源規劃性質?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辭聘人員怎么補償標準和人力資源規劃性質?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人力資源規劃性質?
人力資源的性質是能動性、兩重性、時效性、社會性、連續性、再生性。
1.能動性
人具有主觀能動性,能夠有目的地進行活動,有目的地改造外部物質世界。
2.兩重性
人力資源與其他任何資源不同,是屬于人類自身所有,存在于人體之中的活的資源,因而人力資源既是生產者,同時又是消費者。
3.時效性
人力資源與一般資源如礦產資源不同,礦產資源一般可以長期儲存,不采不用,品質不會降低。
4.社會性
人力資源處于特定的社會和時代中,不同的社會形態,不同的文化背景都會反映和影響人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思維方法。
5.連續性
人力資源開發的連續性(持續性)是指,人力資源是可以不斷開發的資源,不僅人力資源的使用過程是開發的過程,培訓、積累、創造過程也是開發的過程。
6.再生性
人力資源是可再生資源,通過人口總體內各個個體的不斷替換更新和勞動力的“消耗——生產——再消耗——再生產”的過程實現其再生
判刑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可保留工職?
不可以,只要被判刑,無論 *** ,還是企事業單位,一律開除黨籍,公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支付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中第六章、規范解聘辭聘制度第(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無須經濟補償。
昆明市臨聘人員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實現事業單位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事業單位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和省人事廳印發的《云南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云人[2000]42號)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聘用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享有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組織人事部門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所屬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員的聘用
第六條單位黨政領導人員,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可采取公開選任、聘任、選舉、委任等多種任用形式。單位黨群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和任用。
第七條單位應當成立與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管理機構。聘用工作管理機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聘用工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八條單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和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結構比例,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聘用條件,按崗聘用。
第九條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
第十條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的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若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證件、物品。
第十二條受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與所聘崗位相適應的文化知識、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
(四)身體健康;
(五)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聘用程序
(一)單位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按照條件要求提出應聘申請;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
(五)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在單位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單位凡出現空缺崗位,本單位沒有合適人選的(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它方法選拔人員的除外),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系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如實說明。
第十六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條件;
(四)崗位紀律;
(五)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和受聘人員協商確定。對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工齡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單位應與其訂立。
第十八條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受聘人員為首次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1年。
第十九條單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單位對其出資招聘、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可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的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單位與受聘人員可在聘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
第二十一條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限的;
(二)違反單位有關規定,給單位造成經濟或其他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期滿,崗位需要,符合續聘條件,本人愿意續簽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簽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聘用合同簽訂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訂立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三)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份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份的效力,其余部份仍然有效。
第四章受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的檔案工資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確定。檔案中記入受聘人員聘任或任命的職務所享有的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基本工資,當調動工作或退休時按檔案中記載的基本工資介紹工資或計發退休費。實行聘用制后,其工資待遇,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和崗位確定。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聘用單位應當為受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的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患病和退休等待遇,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辭聘或解聘后,相關待遇取消
第二十九條單位實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員的身份作為檔案保存,受聘人員調動時,按原身份辦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期限內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條聘用工作組織應當定期對聘用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單位應當依據聘用合同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單位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實行年度考核或試用期考核。必要時,可增加聘期考核。
第三十二條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三條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實際相符合。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調整崗位以及獎懲、晉升、增資的依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五條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并按簽訂合同時的程序變更合同。
第三十六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聘用合同不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八條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崗位變化后,聘用合同也應作相應變更。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聘用合同簽訂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在聘期內不履行合同;
(四)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五)嚴重違反聘用單位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到其他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第四十二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且不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但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及承擔國家和省、市、縣(市、區)重點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技術骨干除外。
第四十五條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可以終止。
第四十六條單位被撤銷、解散,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十七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單位應出具《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封存和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單位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五十條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給予其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受聘人員月基本工資高于當地地區月平均工資(當地地區月平均工資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3倍以上的,按當地地區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經濟補償所需經費,按原經費渠道列支。
第五十一條受聘人員系聘用單位出資培訓,但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沒有約定的,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可按培訓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
第八章法律責任與爭議處理
第五十二條由于聘用單位、受聘人員一方單方面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份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合同未有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可按有關規定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妥善安置未聘人員。實施聘用制前參加工作的落聘、待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采取轉崗聘用,參加培訓等辦法,妥善安置在本單位、本行業、本系統內。在實施聘用制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新進人員,嚴格執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聘用期滿后,雙方可根據自愿的原則和工作需要,確定續聘或不再續聘。不再續聘的,進入人才服務機構自主擇業。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根據有關規定訂立并己經生效的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本辦法實施后,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后訂立、續訂聘用合同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單位應建立健全與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規章制度,設立聘用臺帳,規范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后,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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