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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沉默權的介紹
- 2、在法庭上公民有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 3、沉默權是什么?
- 4、沉默權的內容有什么
- 5、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可以有沉默權嗎
沉默權的介紹
1、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并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
2、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沉默權的相關 法律知識 。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3、沉默權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是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中,即應當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整個階段。
4、自證其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稱為沉默權規則(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為反對自己的證人。時隔15年之后,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的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5、米蘭達法則一般指米蘭達警告。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
6、沉默權是一項糟糕的制度,應當減少這類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知名教授艾倫·德肖微茨先生直言不諱地告訴筆者。3月20日在京舉行的中美刑事審判實務高級研討會上,這位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擔任辯方律師的教授做了主講人,并于會后接受了筆者的專訪。
在法庭上公民有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1、在法律框架下,公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享有沉默權。具體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應當先詢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或無罪刑事訴訟中沉默權的理由。隨后,偵查人員會提出相關問題,此時嫌疑人必須如實然而,如果問題與案件無關,嫌疑人有權拒絕
2、有權 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也享有沉默權 被告有權拒絕原告律師(民事案件)或者檢察官(刑事公訴案件),或者法官的問話。不過被告拒絕回答對最終結果不產生任何影響。
3、根據這一憲法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4、國家基本權利久經國際法確認,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管轄權和自衛權。權利和義務互相聯系,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負有不侵犯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
5、樓上的,憲法上是沒有這樣一句話的,憲法只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有關米蘭達法則 “有權保持沉默”,乃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早就明確了的。為保護嫌疑人的權利,憲法規定刑事訴訟中沉默權:任何審訊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證其罪。但上述那段語錄正式的誕生,卻是1963年之后的事了。
沉默權是什么?
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訴訟中沉默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不證明自己有罪刑事訴訟中沉默權的權利。沉默權起源于英國,最初是在普通法中的一項訴訟原則,即任何人無義務控告自己。這一原則在保護個人權利和限制 *** 權力濫用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沉默權,作為法律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不被迫自證其罪。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后被廣泛接受并融入全球眾多國家的法律體系。本文將從基礎含義、更進一步的探討以及我國的爭議三個方面,詳細解析沉默權這一法律概念。
沉默權包含兩項內容: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或法官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訴人沉默而使其處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
狹義的沉默權,即嫌疑人有權在審訊中對特定問題保持沉默,這是刑事訴訟中沉默權他們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這并不僅限于拒絕還包括了不得因沉默而遭受懲罰,以及任何非自愿的供述不得作為定罪依據。廣義上,沉默權意味著法律保護個人免受逼供,確保了公正的調查程序。
沉默權制度,最早開始于英國,后又在美國推行并波及歐洲各國,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學理上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1912年,英國《1912年法官規程》對沉默權作出了明文規定。受英國法的影響,美國1789年 *** 第5條明確規定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的特權。
沉默權的內容有什么
1、沉默權包含兩項內容: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或法官刑事訴訟中沉默權的訊問刑事訴訟中沉默權,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刑事訴訟中沉默權,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訴人沉默而使其處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
2、而狹義的沉默權則僅指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對司法人員發問時,有權拒絕即主要指A內容。其他內容則被視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一部分。更進一步:明示與默示之爭 在沉默權的實踐中,又出現了明示沉默權與默示沉默權的爭論。
3、上述兩個條文的核心內容,是“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其中并未直接使用“沉默權”一詞。因此,對這兩個文件的規定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怎樣解釋,就引發了一系列懸念。
4、沉默權是為了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提出的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具體要求和措施。重要內容包括被告人有權拒絕陳述,控訴一方既不能強迫被告人自己證明有罪,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沉默而定其有罪。
5、從立法上明確沉默權 賦予沉默權的法律地位,是推動沉默權建設的關鍵。
6、從以上敘述中,刑事訴訟中沉默權我們已經知道:沉默權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之一,還是一種證據排除規則,同時也是保護人權的一項內容,被國際社會所提倡。
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可以有沉默權嗎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可以有沉默權,我國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中已經明確將嫌疑人的沉默權確定下來,犯罪嫌疑人如果覺得有必要保持沉默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可以在公安機關審訊的時候不回應任何的提問。
在法律框架下,公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享有沉默權。具體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應當先詢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或無罪的理由。隨后,偵查人員會提出相關問題,此時嫌疑人必須如實然而,如果問題與案件無關,嫌疑人有權拒絕
我們沒有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相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有“應當如實回答”的義務。不僅如此,我國法律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結構也圍繞訊問被告人而構建和展開。
據此,在中國大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沒有沉默權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第7項規定:“受刑事追訴的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或者被迫承認有罪。”我國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加入了該公約。因此從社會總體趨勢上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權應當得到保障。
在我們國家犯罪嫌疑人沒有沉默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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