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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是
1、法律分析:1.有作證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2.如實作證。
2、法律主觀: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 證人 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 。 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 申訴 或者控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 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被害人有如下權利義務: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進行人身侮辱等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4、要求保密權。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5、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訴訟權利和義務:權利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一般刑事案件中會有“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統稱為證據。證據分為八大類:首先是物證,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例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其次是書證,它是指以其內容和精神來揭示案件真相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類是證人證言,即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用以證實案件事實的材料即為證據。證據分為八類:第一類,物證,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和痕跡,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第二類,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展現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類,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
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第47條意思分解
重點法條 第47條 相關法條老刑事訴訟法48:本法第48條老刑事訴訟法48;《刑訴解釋》第58條。意思分解:1. 使用證人證言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必須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必須滿足兩點:一是必須要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訊問、質證。
法律分析: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等。
一, 刑訴法 47條主要內容是什么? 《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 訴訟 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 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47條辯護律師的權利是:對于司法機關干擾其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辯護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來申訴或者起訴,并要求司法機關改正相關的處罰意見,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及訴訟代理人享有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控告的權利,如認為司法機關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這賦予了辯護律師與訴訟代理人一種監督機制,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言并且經過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怎樣的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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