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時間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時間是指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依法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原決定機關所在地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因此,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時間必須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或十五日內完成。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程序是指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步驟和流程。具體步驟如下
1.調查取證
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應當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依法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制定的前提,也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制定的基礎。
2.聽取當事人意見
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權對所涉及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問題提出異議和申辯。
3.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罰款數額、罰款截止日期、申訴途徑等事項。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或十五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總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定時間和程序是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的重要環節。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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