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西周訴訟審判制度與夏商相比較有哪些主要變化
1、總體而言,西周時期的訴訟審判制度在程序、證據和法官責任等方面都有所進步,相較于夏商時期更加注重公正和理性。
2、經濟制度方面,夏、商、周均為奴隸社會,從半游牧到農耕,生活資料逐漸豐富。農業是主要經濟部門,農作物品種豐富,農具以石器為主,農業水平和耕作技術有較大發展。青銅鑄造業高度發達,這一時代被稱為“青銅時代”,玉器加工、紡織有很大發展,出現了原始瓷器,漆器制造達到較高水平。
3、在距今兩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時期,就已經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而在夏商時期,雖然出現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關,但尚未形成專門的司法審判機構。 西周時期,最高審判權掌握在周王手中。他領導下的中央地區,具體司法官包括士師和眚史。
4、元朝在繼承前朝的體制基礎上,也有變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臺的同時,設置大宗 *** 來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權。 明清時期也是以三法司為主要司法機關。但是其職權發生了變化,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而刑部的復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臺改名為都察院。
5、中國古代司法機關的歷程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當時的司法機構以司寇為主,負責司法審判。在夏商時期,雖然已有監獄作為執行機關,但司法職能較為簡單。西周時期,司法權主要掌握在周王手中,中央的司法官包括士師和眚史,案件的審級分為王、三公、司寇、鄉、遂、縣六級,初步形成了司法體系。
6、二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具體而言,其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禮與刑有相同點.二者關系密不可分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禮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礎和淵源。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過程中,法以刑為主要內容,刑與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很大一部分來源于習慣法。
我國古代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1、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2、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的特點在于“官告民”,但并非絕對,某些自訴案件中,原告可以是公民或法人。而在民事案件中,訴訟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都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答案】:中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為:(1) 司法隸屬行政,行政機關兼理司法。(2)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區別。(3) 控訴和審判職能合一。(4) 刑訊逼供合法化。(5) 重視獄訟,并建立了多種監督程序。
4、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漢朝出現了類似于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5、一)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 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
6、西周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有區別的。訟,指民事訴訟;獄,指刑事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訴,一般來說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比較重大的案件,則要交文字書狀。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時要交納訴訟費。
合議制度是什么?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為奇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具體行使民事審判權,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稱為合議制。合議庭是根據合議制度由三名以上為奇數的審判人員組成的審判組織。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也可以全部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涉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必須是單數)審判人員組成的合議庭,負責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可以選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判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律分析: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須是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1、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司法機構 在中央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天子擔任最高審判者。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和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小司寇則輔佐大司寇審理案件。此外,還有專門負責司法事務的屬吏。在基層,士師、鄉士、遂士等承擔具體的司法工作。
2、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禮既是根本大逗顫法,又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也基于禮。同時,國家施政的成敗得失,人們言行的功過是非,罪與非罪,統統以禮作為評判的根據。
3、具體的訴訟制度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訟→聽訟刑事案件→獄→斷獄 (2)“五聽”“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4、初創階段: 夏朝:以天命神權的觀念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思想。 商朝:形成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了以“天討”、“天罰”為最高原則的法律制度。 西周:周公制禮,禮刑互補,創制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禮治”法律體系。
5、民事立法:涉及契約管理、婚姻法規、宗法繼承等方面。西周設有專門管理契約的官職“司約”,并規定了買賣、借貸等契約形式。婚姻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等原則,并嚴格父母之命。宗法繼承確立嫡長子繼承制。(7)司法制度:西周時期,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負責全國司法工作。
西周的監察制度是什么?
1、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萌芽于先秦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尤其是西周的監察制度為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資借鑒的依據.監察立法的嘗試、專職監察官員的設置、監察的措施與方式、監察官員的法律懲治功能等構成了西周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2、西周時期的訴訟程序主要分為兩大類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稱為“訟”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稱為“獄”。在訴訟過程中西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原告需要提出告訴或告劾,輕微案件可以通過口頭起訴,而較為嚴重的案件則需提交書面狀紙,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劑”,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傅別”。
3、朝官制,即西周開始實行的官吏制度。西周時代的政治思想以及官職制度對后世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卿大夫-士-國人的統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
4、西周時期:中央司法審判機關:西周時期已經設立了司寇作為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標志著中國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秦漢時期:廷尉制度:在秦漢時期,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演變為廷尉,繼續承擔司法審判職責。監察制度:秦代開始設立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這是監察制度的起源。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