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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經濟案件一般是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立案后不會所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機關也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第十九條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撤案:(1)公安機關立案后的經濟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予以撤案處理。(2)如果案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重大損失,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法律分析:滿足條件的話可以撤案。刑事案件撤案一般指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通過偵查發現證據不足,達不到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標準,且無繼續偵查的必要,可能會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犯罪嫌疑人構不成犯罪必須撤銷案件。
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撰寫諒解書是一種重要的溝通方式。諒解書應當明確表示,雙方已達成一致,退還賠償款項完畢。在此基礎上,受損方愿意原諒對方,并且明確表態不再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或者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此外,為了進一步解決問題,受損方也可以提出希望撤案的請求。
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報警人無權撤銷,派出所還會繼續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如果是治安案件,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濟糾紛多久不起訴就過期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為三年,如果訴訟時效沒有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時,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超過三年時失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畢告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法律分析:是否能夠撤案根據經濟糾紛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刑事經濟案件一般是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立案后不會所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機關也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法律分析: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3、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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