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了維護組織的治安秩序,保障組織的正常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組織內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包括對組織成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第三條 組織成員必須遵守本條例規定的治安管理規定,自覺維護組織的治安秩序。
第四條 組織應當加強對成員的治安教育,提高成員的治安意識和法律意識,防范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章 治安管理規定
第五條 組織成員在組織內部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擾亂組織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組織成員不得在組織內部進行 *** 、 *** 、聚眾斗毆等危害治安的行為。
第七條 組織成員不得在組織內部進行盜竊、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組織成員不得在組織內部進行暴力恐嚇、誹謗誣告等危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 組織成員不得在組織內部進行違反道德倫理的行為,如色情、 *** 等。
第十條 組織成員不得在組織內部進行涉及安全、機密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一條 組織成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黨籍等。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條 對于涉及安全、機密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十五條 對于組織成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罰。具體程序如下
(一)對于輕微違規行為,可以由組織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組織治安保衛部門進行處理,給予警告或者口頭批評。
(二)對于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應當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依法進行處罰。
(三)對于涉及安全、機密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應當立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本組織治安保衛部門所有。
以上就是內部治安處罰條例的全部內容。通過了解這些規定,我們能夠更好地維護組織的治安秩序,保障組織的正常運轉。同時,也提醒大家,不要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以免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