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新強工傷保險待遇調整2018的知識,其中也會對2021工傷保險新規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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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傷保險費率調整
1、2018 工傷保險費率 調整內容 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八類。各行業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2、2018工傷保險費率下調程度 工傷保險費率下調具體表現在:一是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業基準費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費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個百分點,實際平均費率從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個百分點,初步測算,全國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50億元;三是具體到不同的行業,由于行業標準采用了新的標準,與原費率政策的基準費率相比,在可比的86個行業中,有74個行業的基準費率標準降低,占到了86%。 3、2018工傷保險費率下調影響 初步測算,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全國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50億元。調整費率后,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而且每年還會隨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逐步調整提高。
[img]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據《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州、市(地)級統籌(以下稱統籌地區)。第四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的工傷保險工作。
州、市(地)、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五條 統籌地區應當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并建立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制度。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按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實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差別繳費率。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繳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 *** 依據國家確定的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費率和不同行業的基準費率,結合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調整。第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核準的經(主)營項目所對應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跨行業經營的,按所跨行業對應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其繳費費率。第八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到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手續;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相對集中的方式到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手續。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
(一)工傷醫療費;
(二)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于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名單、繳費期限、繳費情況、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待遇及發生工傷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公示情況報經辦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10%提取,存入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當地財政墊付。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在10日內提交有關職工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1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證據;逾期未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結論。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向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送達《工傷(亡)職工認定通知書》,并向工傷職工核發《工傷(亡)職工證明書》。
新疆 關于調整2019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新疆兵團按新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的規定調整待遇。
新疆 *** 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疆 *** 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人社發〔2015〕60號
關于調整2014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四十條關于“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 *** 同意,現就調整我區2014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調整范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區人民 *** 《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3〕56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32元。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對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已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納入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因1-4級工傷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2014年已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4〕13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養老金調整低于此次2014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260元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和6級工傷職工,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對2014年已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4〕13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1-4級傷殘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2014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26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80號)實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除外)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安排,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各地要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將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附件:調整2014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doc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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