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湖北襄陽住宅拆遷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湖北省宅基地征收補償新標準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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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戶直補標準
湖北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標準各地并不相同,但是大概在十幾元到二十幾元一畝左右,比如沙洋縣一畝補貼16.8元,隨縣一畝補貼23.73元,龍感湖管理區一畝補貼14.59元。具體補貼多少,以當地 *** 公布的為準。
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
根據2021年7月29日沙洋縣人民 *** 網站發布的《沙洋縣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發放完畢》,沙洋縣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標準為每畝16.8元,補貼面積162.645萬畝,補貼資金2732.43萬元。
207國道襄陽段補償標準
國道占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標準
(1)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2)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來計算,房屋方面由建設單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無補償。
(5)無收益的非耕地:沒有補償。
襄陽,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實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確認和房屋產籍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房屋權屬,是指房屋所有權及其產生的房屋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所稱房屋產籍是指在城市各類所有制房屋權屬管理中收集的各類證件、圖紙、表卡、帳冊等反映房產現狀和歷史變化的資料形成的房產檔案。
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國家保護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登記、確認,應當合法、準確、規范。房屋產籍應當妥善保護,有效利用。
第五條城市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權屬轉移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時,應當包括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共有房屋權利分割時,土地使用權應當隨之分割,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
第六條市、縣(市)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權屬的管理。其房屋權屬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房屋權屬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提供政策咨詢服務;
(二)依法辦理房屋產權取得、轉移、變更、注銷登記以及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登記;
(三)依法核發、審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實施房地產測量;
(五)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房屋產籍檔案管理;
(六)依法處理違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經國家建設部注冊登記的市、縣(市)地方人民 ***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頒發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市、縣(市)地方人民 *** 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法律規
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與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家建設部備案。
第二章房屋權屬管理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以及設定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注銷權利或他項權利終止,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的私有房屋的權屬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查;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
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身份證件上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國家所有房屋的權屬登記,由國家授權的管理單位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人不能親自辦理登記申請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權屬的取得方式,分別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組織的營業執照以及委托書;
(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交驗批準建房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平面圖、竣工驗收證明等;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還須交驗原權屬證件;
(三)購買、受讓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契證、買賣或轉讓契約、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的監證證件;
(四)交換的房屋,交驗雙方原權屬證件、交換契約、契證、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的監證證件;
(五)受贈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契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書、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的監證證件;
(六)繼承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契證、公證書和有效的繼承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七)分割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房屋分割協議、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八)合并或者由企業投資入股、聯營、兼并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批準文件、協議書、公證書等證件;合并、兼并的房屋還須交驗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的監證證件;
(九)由全民、集體、個人改制為股份制的房屋、交驗原權屬證件,改制批文、董事會決議書、工商營業執照等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的監證文件;
(十)注銷登記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等證件。
第十三條權利人應按下列期限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應在房屋竣工后3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應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請;
(三)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投資入股、聯營、兼并、改制、裁決等發生權屬轉移的房屋、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房屋所有權收歸國有的房屋以及改變權利人姓名、名稱和房屋座落門牌號碼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或名稱改變之日起30日內申請;
(四)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五)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屋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規定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六)全部焚毀、倒塌、拆除的房屋,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終止時,權利雙方應在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終止登記;
(七)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權利人應及時登報聲明原權屬證書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后,6個月之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如確因抵押、聯營、兼并、合并等需提前補發的,由權利人書面申請并具結,上級主管部門(自然人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
)證明,可適當提前補發。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經審驗可以申請換證登記;
(八)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交房屋產權的合法證件或提交的證件不全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屋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房屋產權確屬申請人的,應當準予登記,經公告3個月內無異議的,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權屬有糾紛的;
(二)不能按期交驗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房屋權利受到限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受遺贈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外,禁止房屋權屬轉移或者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遷范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三)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
(四)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凡未按本細則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并領證的,其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注銷等均屬無效。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必須出具房屋權屬證書:
(一)轉讓、出租、抵押、典當房屋;
(二)申辦房屋繼承、贈與、分割、交換、劃撥、投資入股、聯營、兼并、合并等;
(三)改建、擴建、翻建房屋;
(四)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
第二十條國家代管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代為登記。
發還代管的房屋、落實政策發還房屋權屬的房屋申請登記,按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經市、縣(市)地方人民 *** 批準,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所有權進行總登記、驗證或換證。
開展房屋所有權總登記、驗證或換證,由市、縣(市)地方人民 *** 發布通告,明確總登記、驗證或換證的區域、期限及有關事項。凡被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均應按規定申請登記、驗證或換證。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證書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向登記機關交納測繪費、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取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第三章房屋產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屬檔案,由市、縣(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房產測量規范》的要求進行房地產測量,準確地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繪制符合規范的房地產圖表,為審查確認房屋權屬提供依據。
房地產籍應依照房地丘(地)號建立,房地丘(地)號的編寫,依照《房產測量規范》執行。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檔案應以權利人為宗立卷,卷內文件資料排列可按權利變化時間為序。
歸檔包括下列資料:
(一)計劃批文、規劃用地、施工批準證件;
(二)規劃紅線圖、房屋分幅圖、分丘圖、戶圖等;
(三)劃撥文件、落實政策“退還產權通知書”、契約公證書、判決書、裁定書等確認權屬的文件和在房產登記發證中收集的其他產籍資料;
(四)房屋權屬登記的表、卡、帳、冊及房屋所有權證存根;
(五)其他有關房屋權屬的證明、資料。
第二十七條房屋產籍檔案,應根據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使房產權屬、房屋現狀與產籍資料保持一致。
房地產測量應根據實際適量修測、補測房地籍圖。
房屋權屬檔案必須永久保存,產籍資料如發生丟失或損毀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產籍管理人員應在房屋權屬證書發出后一個月內完成資料歸檔、立卷工作。
產籍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產籍檔案管理有關規章,建立查閱制度,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應有效方便群眾,服務社會,為房屋權屬管理、房屋交易、房地產糾紛審理提供服務。
房屋產籍檔案實行有償利用,查閱利用者應按規定辦理手續,繳納檔案利用費用。
未經產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查閱或復制產權檔案及有關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房屋權利人未按期限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按原登記費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記費。如在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另處以房產評估價格5%的罰款。
被列入房屋權屬驗證或換證范圍逾期不申請驗證或換證的,原房屋權屬證書失效,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重新申請登記,并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一條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拒絕、阻礙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7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湖北省宅基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具體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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