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租賃合同無效補償標準這個問題,以房租抵債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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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租抵債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以租抵債協議”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租賃給債權人,同時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欠債款抵消租金的協議。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要不涉及合同法中無效合同的規定即為有效合同。“以租抵債協議”從形式上來看,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即為有效。如果是內容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進行撤銷。自愿簽訂、內容合法這兩項比較好理解也比較好判斷,那么內容公平公正如何判斷呢?
案情簡介
2011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車間和倉庫,工程總造價約1200萬元,竣工后七個月內付清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工程竣工交付后,A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
2014年,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確認尚欠工程款789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到期利息為211萬元,并對該1000萬元的還款時間及利息作出了約定。之后,因A公司仍未能按時足額還款,雙方又多次簽訂新的還款協議,每次均將欠付本金及到期利息折合計算為欠款本金,并約定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
2019年5月1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與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簽訂《協議書》,確認欠款本息共計2000萬元,并約定將案涉廠房、倉庫等租賃給B公司一方,租賃費為200萬元/年,從欠款中扣除,總計租期10年,從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計算利息。B公司一方自2019年5月1日即開始使用廠房,并在廠區內建了自用辦公樓。
后A公司、許某認為《協議書》存在顯失公平等情形,遂訴請撤銷。
法院裁判
法院經一審認為,雙方約定的3%月利率,明顯超出了法律支持的年利率24%,且將利息折合成本金繼續計算利息的計算方式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雙方以據此計算出的欠款總額2000萬元簽訂以租抵債協議,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且重復計算利息的方式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符合顯失公平的撤銷條件,遂判決撤銷該協議。
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協議顯失公平,判決撤銷原判,駁回A公司一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為了維護社會經濟平穩和合同有效履行,關于顯失公平的評價標準是非常嚴苛的,除非有明顯的暴利且一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同時存在,一般都無法認定為顯失公平。這樣的合同一般是一方利用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強勢地位迫使一方簽訂并使自己獲利。
“以租抵債協議”中如果一定要說,債權人是存在微弱的主動地位的,但這種主動不足以迫使債務人簽訂對自己不利對債權人有利的合同。另外,“以租抵債協議”合同內容本身也并沒有非常明顯的哪一方受利或是另一方虧損的情形,雙方是基于協商,達成一致后進行的一種商業行為,不屬于顯示公平的合同,自然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護的。
我租賃的店鋪未到期,出租方違約怎么賠償麻煩告訴我
猥瑣發育別浪,雖然這種情況比比皆是,但是無效。
違法轉租訂立的合同無效,但是有例外,房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轉租6個月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轉租協議的效力,不得再主張轉租協議無效。
其次題主已經違約,房東可以直接與解除原租賃合同,題主的轉租協議合同目的已確定不能實現。建議題主現在考慮如何讓房東認可,或者轉租協議合理規避風險,以免房東以題主違法轉租解約且要求你承擔違約賠償金后,次承租人也以轉租協議合同目的確定不能實現要求解約并由題主承擔違約責(當然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損失要看雙方的過錯情況)。法條內容,最高院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債務人以房產租賃權抵債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以房抵債協議,只有在債務人實際交付房屋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能據此約定直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消防驗收不合格房屋可以租賃嗎
消防驗收涉及房屋的使用安全,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消防法》第11條可知,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因此,出租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屬于違反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認為,出租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租賃合同一律無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關于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復》表明該觀點。但是,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意識到,已建成的房屋價值較大,且未經消防驗收不等于消防驗收一定不合格,如果將此類租賃合同一律認定為無效,有損經濟效率原則。因此,2009年9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如果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則承租人有權請求法院解除租賃合同。
該《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意思是,出租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如果該房屋實際上符合消防安全,可以安全使用,即便未經消防驗收,法律可以認為租賃合同有效;但是,承租人在房屋無法使用時(例如,消防機關發現該建筑未經消防驗收,采取強制措施導致房屋不能使用),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該房屋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則從一開始就不能安全使用,因此這類房屋自始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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