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中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再審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刑事訴訟法,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再審刑事訴訟法,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如下再審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來是一審的,應當依照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提審的,應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審刑事訴訟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刑事訴訟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再審刑事訴訟法;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法律主觀:刑事申請再審的依據是: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如果當事人發生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不中止原生效判決的執行。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對于不服初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提出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時,可徑行裁定撤銷原判并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若二審法院發現原審法院的審理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有權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1、刑事檢察院再審抗訴有以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3、刑事申請再審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章規定了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由法院或檢察院依法決定。若判決需要中止執行,法院可據此決定。第二百五十八章則規定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審結期限,以及接受抗訴的法院審理期限。
5、事案件重審的依據為:違反了公開審判、回避制度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進行了剝奪或者限制,對公正審判可能造成影響;審判組織的組成是不合法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判決以裁定的方式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啟動再審的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若法院、檢察院發現已生效判決確有錯誤。
人民法院啟動再審需滿足以下四項硬性要求: 新證據證實原判、裁定所確認之事實存有明顯錯誤; 用以判定罪行和量刑之依據不夠真實、充足或主要證據間存在沖突; 原判、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條款存在嚴重錯誤; 審理案件的法官在處理過程中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的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