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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可以作為民事訴論主體。行政機關是國家賦予權力負責公共管理的組織,其算機關法人,其也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因為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負民事責任。
法律主觀:黨委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前提是在參與民事活動中發生了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黨委是原告的,應當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 監護人 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 當然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只要 *** 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就享有相應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當然也就可以成為訴訟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機關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是人民監督的一個重要體現,做人民信任的行政機關。法律分析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體一般與民事主體是重合的。例如 *** 機關需要進行內部裝修,那么這個及關于裝修施工方簽訂合同時是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出現的。
這個,在行政訴訟法里有明文規定,不可以。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什么情況下是民事訴訟的被告
1、行政機關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行政以民事訴訟為依據,原因之一在于行政機關雖然是國家授權組織,其具有公共管理權力,但是也是機關法人,也需要做出民事行為,既然能為其做出的民事行為負責,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機關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是人民監督的一個重要體現,做人民信任的行政機關。法律分析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體一般與民事主體是重合的。
2、法律分析行政以民事訴訟為依據:可以。行政機關是國家賦予權力負責公共管理的組織,其算機關法人,其也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因為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負民事責任。關于行政機關參與訴訟,最常聽到的就是“民告官”這是典型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民事訴訟,當然也不排除行政機關起訴自然人的情況。
3、被告是什么意思被告是被起訴的公民、法人或其行政以民事訴訟為依據他行政機關及組織。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4、如果起訴的事業單位涉及行政行為,如拒不履行行政職責、行政處罰等,那么起訴的方式可能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訴訟的主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起訴的事業單位涉及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等民事關系,那么起訴的方式可能是民事訴訟。
5、被告行政以民事訴訟為依據: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原告,“被告”的對稱。狹義當事人之一。
民事與行政同時存在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先審理哪一個?
1、沒有先后順序,兩個案件按照各自的立案時間和審理期限,各自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2、民事與行政同時存在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先審理哪一個 如果判決結果有必然聯系,一般是民事等行政。民事一般是最后的。
3、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案件判決后再進行審理。
4、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必須以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時,人民法院應當先審理行政案件,中止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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