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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訴訟制度以什么為中心
我國的訴訟制度以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為中心。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是訴訟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在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應當平等。這意味著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
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耙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指在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中,以審判為中心,強化法官的審判職能,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改革。
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天向記者提供消息稱,曹建明指出,要按照《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審判為中心可以理解為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審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我國司法改革和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強調過程而忽視正義、長時間訴訟。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往往過于注重程序的正確性和證據的合法性,而忽視了案件背后的正義和真相。長時間的訴訟過程貴對被告人、受害人和證人等各方造成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
2、“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敝袊ù髮W教授卞建林說,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使得通過法庭審理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懲治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3、案卷中心主義根植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構造中,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該理念主要服務于實體正義優先、訴訟效率優先的司法體制。
4、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
5、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問題上,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非常強調審前程序,包括偵查、起訴要按照審判的要求、標準進行辦案,不能把帶病案件訴到法院。這是一種良好的愿望,也應當下功夫抓好審前程序的工作。但不能指望以此解決以往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錯案的問題。
6、正式啟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首要是為了解決審判形式化的問題,中國刑事案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已經正式啟動,受客觀實際和傳統習慣影響,該訴訟模式的建立存在諸多困難。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1、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2、“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3、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內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判階段通過庭審方式解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逮捕“綁架”審判,審理方式以審查案卷筆錄為主,庭前會議實體化,以及法庭審理僅以定罪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虛置刑事審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哪一年印發的
1、年?!蛾P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文件。
2、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明確提出要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3、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
4、這是中國 ***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時提出來的。
5、在此基礎上,2016 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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