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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中,原告可以變更嗎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合法的,法律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2、在簡易程序中,如果允許當庭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自然也是可以當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但如果規定了舉證期限,則原告最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或者增加的申請,對于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會先做調解,調解不成的會讓另行起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什么意思
行政訴訟法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包括它的被撤銷、合并、分立等情形。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被撤銷,由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具有原告資格的權利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喪失權利能力時,才發生原告資格的轉移。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法律解析:《 行政復議法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采用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的方式向 行政復議機關 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赶嚓P法條」 《行訴解釋》第11~18條?!敢馑挤纸狻埂缎性V解釋》第11~18條詳細地規定了各種情形下的原告資格問題,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試逐年發掘的“試題寶藏”。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認定條件 (1)主體條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3)主張的權益是合法權益;(4)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5)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和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
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3、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4、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意味著,只有那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這里的直接利害關系指的是請求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必須屬于原告自己享有,或是依法由原告管理、支配。
5、原告資格: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明確被告: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 具體訴訟請求:必須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并附有事實和理由。 法院管轄: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并且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原告主體不適格法院照樣判決
原告主體不適格時,法院通常不會直接進行判決,而是會駁回起訴或要求原告更換適格的原告。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主體適格是案件受理和審理的前提條件之一。原告主體適格意味著原告必須與被訴行為或法律關系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具備提起訴訟的資格。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立案時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訴。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向人民法起訴時,如果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在起訴程序中如果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則其處理一般是法院不進行受理,而在立案受理后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訴,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痹诿袷略V訟中,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參照該條的規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到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轄。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原告資格: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明確被告: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 具體訴訟請求:必須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并附有事實和理由。 法院管轄: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并且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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