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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種類
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主要有三類: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比如說,關于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的爭議,就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2、民事訴訟中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關于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的糾紛,就得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打官司。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訴訟種類主要有以下三類: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關于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的糾紛,就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種類主要有三類:不動產糾紛案件:這類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主要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例如房屋產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等。如果涉及不動產的權益爭議,當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不動產糾紛的范圍是什么
1、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范圍限定為部分物權糾紛,即“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民訴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現為第34條)第1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民訴解釋》第28條第3款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4、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涉及不動產案件一律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該條明確只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不動產,如案件涉及的是不動產債權糾紛,則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如因房屋買賣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附隨不動產抵押的借款合同就借款事宜發生的爭議等,此類則不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
民事訴訟不動產我國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也就是民事訴訟不動產我們常說的專屬管轄。實踐中,涉及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案件較為常見。網友咨詢:涉不動產案件是否均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不動產?律師解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關于不動產物權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就不是適用專屬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條適用于不動產權屬糾紛與不動產合同管轄。對于與不動產有實質聯系的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解析:關于 不動產物權 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糾紛如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就不是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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