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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的法律規定
第七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復印材料上蓋章確認。復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分析:當事人查閱案卷規定:當事人本人無權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辯護人代為查閱、摘抄、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規范執法辦案行為,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取證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中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訴訟時,享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并可以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材料。此類權利的行使,其范圍與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體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法律分析: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二)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是為保障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而制定的,具體規定了對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為了申請再審,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提供閱卷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案件的書記員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協助。
民事糾紛案中代理律師有權力詢問當事人嗎?
1、民事糾紛案中代理律師有權力詢問當事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2、在民事案件中,原告的律師確實有權持有相關證件,如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等,以便調取被告的信息。這種做法是法律允許的,并且是律師職責范圍內的一部分。首先,律師的訴訟權利包括調查和取證。
3、不是可以隨意查對方的所有資料的。如果是對方公司或個人的內部資料,基本上除非對方同意,否則是不能查的。在工商、銀行、公安、電信等部門的資料,有些律師可自行調查,有些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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