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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象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在對象錯誤中,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一致:該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法律主觀:行為人對客觀障礙存在認識錯誤時,處理標準是:根據主觀認識來判斷。包括兩種情形:(1)主觀上誤以為不能繼續犯罪而放棄,以為只能未遂,實際上客觀上仍可以繼續。結論:按主觀定,定未遂。
犯罪構成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內容與犯罪構成的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
二者在于認識錯誤的具體對象不同,即前者是對行為事實的法律性質的錯誤認識;后者則是對事實情形有關具體內容或者要素的認識錯誤。幻覺犯與迷信犯 二者都屬于刑法認識錯誤的情形,而且都不按照犯罪處理。
刑法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里的打擊錯誤指什么
1、打擊錯誤又稱“目標錯誤”、“行為誤差“行為人意圖侵害某一對象,因未能控制行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對象的錯誤。刑法中事實錯誤的一種。如行為人欲殺死某甲,于是朝某甲開槍射擊,卻命中某甲身邊的某乙,這就是打擊錯誤。
2、所謂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
3、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即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刑法中的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問題
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的情況,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如:甲欲槍殺乙,因未瞄準而將丙殺死,這就屬于打擊錯誤。
刑法一般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主觀:《 刑法 》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有不正確理解或者對有關客觀事實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認識。認識錯誤包括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對象錯誤:甲想殺乙,誤認為丙是乙,舉槍殺死。(乙不在現場)具體符合說:評價:對乙無罪,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說:評價:對乙無罪,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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