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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股票期貨量刑依據(非法買賣股票期貨量刑)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20日 11:27:01430

非法買賣股票期貨量刑依據(非法買賣股票期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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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法院對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從中獲取交易傭金等非法收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經營期貨罪量刑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就是非法經營期貨罪量刑的規定, 非法經營罪 ,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非法經營期貨罪量刑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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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經營罪,股票期貨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的解答如下: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許可證或批文,以及其他如電信業、證券、期貨業等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期貨怎么量刑

您好,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訴訟: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的,在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達到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的,在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量達到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交易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總成交量20%以上的;5、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和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股票總申報量或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7、還有其他嚴重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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