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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中關于專家輔助人有何規定?
- 2、專家證人和鑒定人的區別
- 3、徐繼軍相關介紹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19個實務問答
- 5、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的法律依據
- 6、專家輔助人是不是訴訟參與人
民事訴訟中關于專家輔助人有何規定?
1、專家輔助人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具備某學科領域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的專業知識,經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在法院同意情況下,到庭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輔助其進行訴訟的人員。
2、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專家輔助人的同意出庭證明或委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如果準許申請,應當同時通知專家輔助人,并告知其出庭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
3、專家輔助人在訴訟中應該承擔以下義務:不得泄露涉案當事人的隱私,必須保守在訴訟中知曉的相關秘密以及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在庭審中要接受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輔助人詢問。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專家輔助人。遵守民事訴訟秩序和法庭紀律,遵從訴訟程序。
專家證人和鑒定人的區別
專家證人與鑒定人的區別如下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在資格條件上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
它們認為,鑒定人不同于證人:①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可由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他人代替,鑒定人則是在案件發生后指定,可以更替;②鑒定人必須有專門知識或技能,證人則無需這個條件;③證人陳述的是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實,鑒定人提供的則是他運用專門知識對事實作出的分析結論。
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的區別在于,兩者皆屬于回避的對象。專家輔助人由控辯雙方申請出庭,鑒定人則由公檢法委托進行鑒定。專家輔助人有數量限制,而鑒定人無數量限制。專家輔助人就鑒定意見提出的意見不具備證據的法律地位。
徐繼軍相關介紹
1、徐繼軍,這位1976年10月出生于江蘇揚州,廣東佛山出生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的法學專家,是中國國家法官學院的優秀青年骨干教師。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他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博士,同時也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博士后研究員,師承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權威人物——教材《民事訴訟法學》的作者江偉教授。
2、民訴(1天),眾合徐繼軍,總共12個音頻,講的是非常好,而且現在的民事訴訟專家證人他的口音真的非常好聽,非常系統,比鄭其斌講的有條理很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19個實務問答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19個實務問答的核心內容如下:證據專家輔助人的角色:專家輔助人不是正式證人,由當事人申請加入。主要任務是協助當事人理解復雜問題,其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必須經當事人提出并經法院認可。
2、當事人舉證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 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 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 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起訴與反訴需附證據:當你去法院起訴或者別人對你提出反訴時,得帶上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哦。就像打游戲,得帶上裝備才能上場。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提出了某個訴訟請求或者想反駁對方的請求,你得自己提供證據來證明。
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的法律依據
1、根據查詢百度律臨顯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律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作證。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4、由法庭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專業人員出庭。專業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專家輔助人是不是訴訟參與人
專家輔助人屬于訴訟參與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后可以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專家證人屬于訴訟參加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后可以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就訴訟地位而言,“專家輔助人”是訴訟參與人的一種,他們都不是客觀中立的,其訴訟地位就相當于一方當事人的證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中,只有偵查機關和法院有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鑒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只能申請補充鑒定或重復鑒定。
律師解專家輔助人,具備某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經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在法院同意情況下,到庭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輔助其進行訴訟的人員。
現代訴訟中,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知識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法官根據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決定是否采信鑒定意見,是否重新鑒定。如果法官決定重新鑒定,應該把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的質證意見一起提交給二次鑒定機構,這樣才能保證程序的公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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