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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我朋友因為職務監站被判了五年,在看守所待了8個月了,在宜興監獄有希望減刑多少時間?
- 2、看守所羈押八個月,檢察院量刑4年3個月,開庭后法院取保,警察說多半是緩刑,量刑這么高會有緩刑嗎?
- 3、從進看守所到判刑八個月后減刑4年是怎么減的?
我朋友因為職務監站被判了五年,在看守所待了8個月了,在宜興監獄有希望減刑多少時間?
在看守所待了8個月了,這個8個月可以折抵刑期,實際上在監獄呆4年4個月;
在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再減刑2年。
[img]看守所羈押八個月,檢察院量刑4年3個月,開庭后法院取保,警察說多半是緩刑,量刑這么高會有緩刑嗎?
你的問題比較混亂。相關內容解釋如下:
1.看守所羈押8個月,如果判有期徒刑,這個8個月計算在刑期內。
2.檢察院只有起訴權,沒有量刑權。它可以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建議,但一般不會“4年3個月”這么具體。如果有人跟你說“檢察院量刑4年3個月”一是他不懂法,二肯定是別有用心騙你。
3.警察,也就是公安局,沒有起訴權也沒有量刑權,他們說的多半是緩刑只是一種經驗推斷,僅供參考。危害不大,不收監也不會繼續危害社會的非暴力犯罪,一般刑期5年之下均有判緩刑可能。
從進看守所到判刑八個月后減刑4年是怎么減的?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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