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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了對案件受理材料的審查與處理原則。當法院、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收到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首材料時,應根據職責權限,迅速對其內容進行審核。
2、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受案材料進行審查、立案的相關規定,具體條款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5、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頗為完備,其中第112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檢察院或機關應對自首、舉報案件進行及時審查。若初步判斷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責任標準,應立即立案偵查;反之,則須通過通知方式告知當事人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第200條主要規定了法院應該合議庭評議后作出判決的類型,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做出有罪判決。反之,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也有,對于無罪的,要當庭釋放,不得超期羈押。
2、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1、【法律分析】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是關于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的規定,法律原文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是關于變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等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責任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該強制措施須與其罪行和態度等相適應,發現采取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4、本條法律講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關于變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等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責任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該強制措施須與其罪行和態度等相適應,發現采取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當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這類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到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能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已經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追究受被害人刑事責任的,受害人可以準備證據到法院起訴。
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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