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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最新規定標準是多少
一、酒后駕駛分兩種: 1、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 2、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于 醉酒駕駛 。目前,飲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于犯罪行為。 酒駕: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 《 刑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 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 超載 或者 超速 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 妨害公務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在我國對犯罪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都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相關的案件當事人如進行相關的 醉駕 的,我國的辦案單位根據相關的辦案標準對這類人的酒精含量進行相應的測試。根據相關的測試結果對這類人的犯罪事實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我國的道路交通治安。
最新江蘇省醉駕標準2022是什么?
最新江蘇省 醉駕標準 2018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 酒后駕車 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標準規定: 車輛駕駛人員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 醉酒駕車 。 據專家估算: 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 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 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江蘇省最新醉駕標準中,主要對 醉駕 和 酒駕的標準 做了詳細的規定。醉駕、酒駕已經成為社會熱議的詞語,每年都有大量的 交通事故 起源于醉駕,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醉駕被捕的,情節嚴重的,不僅要罰款,還要吊銷駕駛證,甚至要面臨牢獄之災。
江蘇醉駕最新規定2022年最新標準是什么?
醉駕入刑處罰條例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醉酒駕駛 ,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駕的處罰標準 一:醉駕刑事處罰 (一)犯 危險駕駛罪 的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 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 超載 或者 超速 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 妨害公務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犯罪嫌疑人 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 證人 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 取保候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 保證金 的,可以 監視居住 。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江蘇醉駕最新規定都有哪些
一、江蘇 醉駕 最新規定都有哪些 1.對經酒精呼氣測試,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叨叨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應當以涉嫌 危險駕駛罪 立案偵查 。 2.機動車駕駛人在查獲現場 交通事故 現場、或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氣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但確有其他 證據 證實行為人駕駛車輛前未飲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經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后逃跑,無法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應當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為依據對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于機動車的認定 4.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三、關于道路的認定 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 管轄 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6.對道路的審查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路幅、路況、道路環境及是否用于公眾通行的目的。 四、關于證據的搜集及審查 7.公安機關在辦理 醉酒駕駛 案件過程中,收集證據應當涵蓋下列內容: ⑴ 犯罪嫌疑人 身份及相關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據材料及其曾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記錄。 ⑵確定犯罪嫌疑人 醉酒駕車 的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證明和從業情況證明;犯罪嫌疑人飲酒及駕車情況,包括共同飲酒人、同車人和報案人、事故受害人、目擊 證人 等證實犯罪嫌疑人飲酒過程及酒后駕駛車輛情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犯罪嫌疑人被查獲的情況,包括交通事故、接處警記錄、現場調查記錄和查獲經過,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狀態、查獲犯罪嫌人的經過以及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查獲經過》應當寫明查獲犯罪嫌疑人的詳細過程,包括案件線索來源,查獲的時間、地點、方式,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及被查獲時的醉酒狀態及配合執法表現情況,機動車的車型、號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駛的路線、距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現場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固定交通事故相關情況。 ⑶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證據。包括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依據。 ⑷機動車類型及其使用性質的證據。包括涉案車輛登記證書及行駛證或購車發票、合格證等證實車輛類型及其使用性質的證明材料。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合格證的,或者提供的購車發票、合格證不能證實車輛類型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的機車車輛類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證明文件。車輛存在事實營運情形的,應當收集、固定其事實營運的證據。 ⑸犯罪嫌疑人具有 投案自首 、主動坦白、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礙執法等從重處罰情節的證明材料。 ⑹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8.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上述證據材料,據以認定行為人是否達到或超過醉酒標準、是否在醉酒狀態下駕駛車輛、所駕車輛是否為機動車以及其他相關事實。 五、關于 自首的認定 9.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主動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 自首 。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以自首論。 10.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公安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或醫院后,主動如實供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基本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以自首論。 六、關于刑事處罰 11.認定醉駕行為,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 犯罪構成 要件,判斷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12.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1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于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1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后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不作為犯罪 處理。 15.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七、關于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 拘役 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個月幅度來調節基準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 ⑵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 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或抗拒檢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路段上駕車的; ⑸醉駕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⑹具有違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⑻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以減少拘役半個月來調節基準刑: ⑴被告人構成自首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 ⑵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 19.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據上述標準,根據具體情形適當下調,以充分體現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0.判處 罰金 一般應當與拘役刑期相對應,一個月刑期對應一千元罰金,同時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等狀況,綜合評判后確定罰金刑的數額。 八、關于 緩刑 的適用 21.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較輕,符合 刑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較大財產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駕駛的; ⑹逃避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或者阻礙檢查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3.對于摩托車醉駕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 九、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 24.對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其可進行刑事 傳喚 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并根據案情對其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 25.對被采取 刑事拘留 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 刑事拘留期限 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 決定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開庭審判時不到案,或者違反 刑事訴訟法 關于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 逮捕 。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告人的拘役實刑判決后,可以視情對其決定逮捕。 2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并 中止審理 。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 27.對未予以 羈押 的被告人判處拘役應當收監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生效的 刑事判決書 (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 十、關于快速辦理程序 28.對于案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醉駕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七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人民檢察院一般按簡易程序在七日內提起 公訴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簡易程序在七日內審結。 十一、其他規定 29.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決定不起訴或定罪免于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30.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中,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處理平穩、案件效果良好。 31.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巡回審判、集中審判等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針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時段進行針對的宣傳教育以及預防和減少醉駕犯罪的發生。 32.本紀要下發之日起參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相應上級機關反映。如與新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對于醉駕是抱著絕不姑息的態度進行處理,嚴厲的法律法規不僅是對醉駕者的嚴重處罰,更是站在社會的角度對每一個人進行約束,同時進行保護。希望大家在醉酒之后,能夠選擇代駕或者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安全出行,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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