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處罰決定書是指執法人員在現場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后,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向當事人發出的書面文書。送達方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當場交付當事人在現場接受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當場交付。
2.郵寄送達當事人提供準確的通訊地址后,執法機關將處罰決定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
3.公告送達當事人無法聯系或無法確定聯系方式,或者通知送達后15日內未接到當事人回復,執法機關可以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上公告送達。
4.電子送達當事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機關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發送處罰決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當場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應當保證當事人能夠及時知曉其權利和義務,確保他們享有申訴、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拒絕接受的情況,同時在當事人的知曉情況下,將處罰決定書留在現場或者寄達當事人的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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