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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 2、民事訴訟過了舉證期提供的證據還可以舉證嗎
- 3、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依據有哪些呢?
- 4、民事訴訟非法取證能作為證據嗎
- 5、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有哪幾現規定
- 6、民事訴訟可以要求法院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1、法院調取證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法律分析: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3、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解釋,如因各類客觀因素導致當事人無法自行搜集特定證據(涉及機密類、商秘或隱私)等,皆可向法院提交調取申請。此外,在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法院亦具備主動調集證據以查清案情之權力。至于在某些重要證據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亦可請求法院調取該等證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5、依照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我國相關法律要求,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無法自行收集或法院判定需審理的證據,均可向法院發起調查取證申請。申請法院調證需滿足特定條件,如證據由國家職能機構保管,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無權調閱;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等。
6、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于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過了舉證期提供的證據還可以舉證嗎
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過了舉證期限的話,那么是不能夠再進行提交證據的,可以看作為放棄的舉證的權利,但是如果能提供新的證據的話,是可以繼續舉證的,同時如果在舉證期限以內提交證據有困難的話,還可以申請延長時間。
民事訴訟超過舉證期限舉證正常情況下就不能舉證了,但是如果是新證據的話,還是可以舉證的,因此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不是所有的情況都不能舉證,所以在舉證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時間問題。
民事訴訟舉證過期了就沒有辦法再次舉證,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舉證期限是法定的,如果當事人舉證有困難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前跟人民法院進行商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困難的情況下會進行延期申請舉證期的。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依據有哪些呢?
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的規定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申請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申請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主要包含: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需法院依法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相關材料。
民事訴訟非法取證能作為證據嗎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什么證據是非法證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不能作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非法取得的證據法院不能采用。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常有觀點認為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非法取證能作為證據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在刑事訴訟中,通常是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的規則。
4、非法取證的證據是無效的。【法律分析】非法收集證據是不會被法律所認可的。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審理時,是需要以證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當事人存在偽證的行為的,那么顯然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由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
5、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竊聽丑聞并不具備法律效應。每位公民都有維護自身聲譽權與人格尊嚴的權利,雖然可以或許在校對不盡職情人的證據,然而,這個行動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任何通過非法方式獲得的非合法證據都不會被法庭采信。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有哪幾現規定
1、第九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身份關系、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以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涉及程序性事項等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依當事人申請進行。
2、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2)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為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訴訟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與當事人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具體的細致范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六的規定。
5、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調查的證據主要有:(1)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2) 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3) 涉及身份關系的;(4) 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5)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等。
6、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民事訴訟可以要求法院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證明標準是: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超出民事訴訟取證范圍;(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4、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如其他人或單位在銀行的相關資料或交易記錄、對方在證券公司的開戶情況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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