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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三)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四)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刑事立案的特點 第一,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權力和職責,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立案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114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法律主觀: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訴法關于立案偵查的期限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設立依據。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不同,應根據其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劃分管轄范圍。(2)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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