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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農民工(深圳市外來農民工工傷事故)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3日 16:17:28580

深圳 農民工(深圳市外來農民工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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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事故,能拿到多少賠償

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 = 診療金額 藥品金額 住院服務費金額 (依據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 = 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人數×天數 3、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 = 交通費 住宿費 伙食費 4、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 護理費 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 傷殘 補助金賠償金額 = 本人工資(元/月)×24(一級傷殘)22(二級傷殘)..6( 十級傷殘 ) 7、 傷殘津貼 賠償金額 = 本人工資(元/月)×90%(一級)85%(二級)..75%(四級) 8、一次性 工傷 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9、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10、 供養親屬撫恤金 賠償金額 = 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40%(配偶)30%(其他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到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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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在工地發生工傷事故,且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索賠?

事實上和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羅湖區布心金威啤酒廠對工傷賠償負連帶責任。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前兩家單位支付工傷賠償。

單位交的15元保險是商業保險,其賠付和工傷賠償都是你應得的。

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并拒絕支付工傷藥費,我該怎么辦?

10、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

答:由于我國經濟的二元結構以及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突出表現在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等方面,亟需研究如何從根本上得到更好地解決。

一、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工作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十分重視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法規,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隨著農民大量進入城鎮務工,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護問題也日益引起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 *** 的高度關注, *** 各職能部門積極開展工作。勞動保障部門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并實施相應的 *** 措施,為解決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問題發揮了作用。

在工資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資宏觀指導體系。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 *** 以外)建立了工資指導線制度;在全國140個大中城市建立了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這些制度對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和調整各類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也為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奠定了基礎。二是開始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目前全國已有29萬多戶企業實行了工資集體協商。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使勞動者能夠依法參與企業的工資決定,正當維護自己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的權益。這種制度現在涵蓋了農民工,也是今后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手段。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按制度要求頒布了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狀況,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同時,有23個省市發布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覆蓋的是全體勞動者,當前對維護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尤有重要意義。四是加強監察執法,從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入手,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各地通過進一步強化勞動監察,開展專項檢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初步形成了聯合有關部門綜合治理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氛圍。特別是針對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的現象,2004年9月,勞動保障部會同建設部共同下發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4月,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對建筑企業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等行為提出了規范意見。與此同時,勞動保障部正在指導各地探索建立預防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包括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欠薪報告制度)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從源頭上預防、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截止到2005年2月4日,全國已償還建設領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333.7億元(為拖欠總額的99.1%)。

在勞動保護方面:一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勞動保障等部門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查處了一批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侵害勞動者(其中大多為農民工)休息休假等權益的案件。二是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的打擊力度。根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勞動保障部近年來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使非法使用童工(絕大部分為農村少年兒童)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三是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檢、舉報專查和集中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企業違法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的行為,保障農民工的休息休假權益。此外,在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執法檢查,在指導推動各行業通過制定合理的定員定額等勞動標準工作,也開始延伸到以農民工為主體的行業、企業和崗位。

二、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行業仍存在比較嚴重的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少數企業欠薪逃匿的現象還比較突出

農民工工資方面最大的問題,是農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目前,農民工的工資被用人單位、包工頭拖欠的問題仍然沒有根本解決。據北京市調查,2004年,全市建筑業有70萬進京施工的農民工隊伍,被拖欠的工資總額高達30億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深圳市調研顯示,2003年底,對全市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大檢查的2838家企業中,有欠薪行為的為653家,比例高達23%,欠薪達一億多元,涉及員工10多萬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強力措施解決的情況下,拖欠工資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前清后欠現象仍較普遍。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的一項調查顯示,解決工資拖欠問題仍是進城就業農民工最迫切的要求。

除了拖欠工資報酬以外,部分用人單位還存在克扣或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據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調查,一些企業每月扣留員工20%-30%的工資作為"風險抵押金",要求工作滿三年且不能出現任何差錯,否則全部扣除。實際上多數農民工都拿不到"抵押金",企業主會想一切辦法迫使他們"主動"提前離廠。一些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通過提高定額標準,或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更為嚴重的是,在東南沿海個別地區的部分私營企業,企業主將農民工工資據為己有并攜款潛逃的問題比較突出。

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至欠薪逃匿等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生存權益,而且惡化了經濟環境,威脅社會穩定,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極大隱患。

(二)多數農民工經常加班加點工作,其工資卻不能正常足額領取

農民工普遍從事城里人不愿從事的勞動崗位,勞動強度非常大,勞動時間也很長,最基本的休息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證。勞動保障部2004年組織的調查表明,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6小時。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些地方,農民工每天工作時間在11個小時左右,每月工作時間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的農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時者占46%,沒有休息日者竟占47%。另據一項調查,在建筑業中,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大約是10至12個小時;深圳多數工廠的農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時在11小時左右,均超出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

不少農民工靠標準勞動時間獲得的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大多數情況下,不得不靠加班加點。盡管調查中農民工為了掙錢,同意加班加點,但得到加班工資的并不多。據調查,在可拿加班工資的農民工中,從未拿過的占54%,有時拿過的只占20%。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中76%的人在節假日加班未享受過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

(三)農民工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比較惡劣,在頻繁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中是主要受害者

農民工大多從事體力勞動,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臟、苦、累、險等工種,如施工作業、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酒店服務、環衛清潔等崗位,都是以農民工為用工主體。有的企業經營者為了減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崗位大量使用農民工,不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不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造成農民工普遍處于勞動強度大、勞保條件差的工作環境中,致使其發生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比例高,尤其是經常面臨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頻繁發生的危險。據寧夏 *** 自治區總工會調查,在建筑行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的只占39%,時而發一些勞動保護用品的占28%,從未發過勞動保護用品的占24%。目前,我國患職業病人數超過50萬人,其中農民工占一半以上。廣東省總工會調查表明,非公有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農民工占傷亡總數的80%以上。屢次發生的生產重特大安全事故,失去生命的主要是農民工群體。2004年北京市建筑行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中,受傷者85%是農民工。

(四)農民工工資增長緩慢,工資水平普遍偏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年均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長。與之相適應,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也由1980年的人均762元增加到2004年的16024元,增長了21.02倍。但農民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增長。以農民工人數較多的廣東省為例,與珠江三角洲年均20%多的GDP增速比較起來,農民工的工資近十幾年來幾乎沒有什么變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份報告顯示,最近12年來,珠江三角洲外來農民工月平均工資僅增長了68元。這說明農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業效益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果。

由于農民工工資增長緩慢,以及大多數農民工在低端勞動力市場就業,導致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較低。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資標準較低。據2004年有關調查,西部地區一些企業農民工的工資收入月平均為500元左右。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東南沿海,如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絕大多數在600元左右,長江三角洲地區略高一些,大約在650至750元之間。二是同崗不同酬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農民工在同樣崗位上從事同樣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其勞動收入與同崗位的城鎮職工相差近一倍左右。三是部分企業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按其確定所有農民工的工資,明顯壓低了農民工應有工資水平。如廣東省東莞市農民工每月500元的收入相當普遍,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大致相同。還有一些農民工的實際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深圳市部分農民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10元/月)。

三、原因分析

當前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出現的問題,是與我國經濟社會結構存在的深層次矛盾緊密相關聯的。在農村富余勞動力逐步成為勞動力供給的主要來源的大趨勢下,由于勞動力市場的供過于求,使得他們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先天的弱勢地位,其勞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在用人單位特別是雇主用人行為不規范和追求超額利潤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引發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的因素,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歧視農民工的觀念比較嚴重

從理論和法律上講,農民也是社會成員中的一員,與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一樣,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名義社會地位與實際社會地位相差較遠。農民在社會職業結構中實際處于最低層。鄙視農民、歧視農民工的觀念意識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在城市里,農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為公民應有的基本尊重。在一些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者思想深處,存在著農民工不應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權益和待遇的意識;少數非公企業經營者、私營企業主甚至將其當成隨意盤剝的對象。在城市的公共服務、公益單位,一些工作人員在向公眾提供服務時,對沒有城鎮戶口者強化區別對待,不能一視同仁。在某些 *** 管理機關,個別領導者和工作人員也無視農民工對城市建設的貢獻,錯誤地強調給農民工平等待遇會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難度,錯誤地認為 *** 治理企業欠薪,敦促企業改善勞動條件,會影響當地的投資環境和地方財政收入,等等。

(二)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

一是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層次較低。雖然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卻未能有針對性地對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而且,現行涉及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只是部頒規章,立法層次較低;這些規章由于無上位法的依據,對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爭議處理及違法責任的追究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受到限制。同時,在現行的法規政策中還存在的限制農民工的歧視性條款也有待進一步清理完畢。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在勞動關系的建立上,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了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主拖欠、克扣工資后逃匿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在勞動保護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的處罰措施,等等。

三是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在處罰企業有關違法行為時,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導致行使處罰乏力,難以震懾和遏止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力量與日益繁重的 *** 工作需要嚴重不適應。受市縣級機構編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監察、仲裁力量不足,經費缺乏的現象。勞動爭議仲裁缺乏獨立的辦案機構,辦案人員的編制、經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解決,也嚴重影響了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的辦案效率和質量。

四是法制宣傳的力度不夠。由于普法宣傳投入不足,目前尚未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輿論氛圍,不利于各有關方面和農民工自身運用法律手段進行 *** 。

(三)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

一些用人單位不按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要么不簽合同,要么采取口頭約定或者簽訂"生死合同"等形式來規避法律責任,減輕自己義務。據調查,目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占12.5%。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把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推給"包工頭",給以后的農民工 *** 制造困難;有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混亂,引發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據統計,因勞動合同問題引發的 *** 占全部 *** 的比例為18%。有的用人單位不執行國家關于工資支付的規定,沒有建立正常的工資支付制度。還有一些用人單位不按國家要求實施勞動保護,對保護設施偷工減料,勞保用品或沒有、或以次充好,使農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同時,目前一些行業中存在的經營不規范現狀,加重了對農民工權益的損害。

(四)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自我 *** 能力較弱

一方面,農民工進入城鎮企業后,缺乏集體談判能力,是造成農民工弱勢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工缺乏法律常識和 *** 意識,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 *** ;有的因未簽勞動合同,拿不出 *** 依據;還有不少農民工則為了保全工作機會而忍氣吞聲,從而導致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

四、解決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從近期看,應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1.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

首先,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一方面,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點對東南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其次,在監察手段上,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第三,在監察隊伍建設上,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同時抓好專項培訓,全面提高勞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2.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對于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本著依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及時立案、快速處理。對農民工因用人單位拖欠和克扣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申訴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費,并盡可能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處理費。

3.繼續推進預防拖欠工資問題的制度建設

國家應指導、推動各地結合實際需要,逐步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和中心城市,全面建立或在某些行業、企業建立形式多樣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筑企業要嚴格執行《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總結推廣各地做法和經驗,推動全國各地區普遍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全面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將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實行分級建設、信息共享。對出現工資發放信用缺失現象的違法企業,降低其信用等級,并依法向社會迅速曝光。

4.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印證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明確勞保資金來源,引導用人單位加大對勞動保護和預防事故的投入,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 *** 意識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建議在"五五"普法規劃中,國家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三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輪訓。

(二)從長遠來看,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

建議盡快制定發布《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責令整改外,還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建議在我國刑法中作出相關規定,對惡意拖欠、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不依法提供必要勞動保護條件并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者,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應推動地方加快立法進程。

2.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水平的宏觀指導和調控

首先,要組織統計、研究等機構定期開展農民工工資水平、人工成本、勞動生產率、物價指數等方面情況的調查分析,及時發布有關信息,為建立農民工工資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提供參考依據。其次,通過進一步完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等,引導用人單位合理調整各層次勞動崗位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使農民工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第三,要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適時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3.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

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4.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

*** 管理部門,特別是制定政策和執法監督者,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加快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向城市轉移的先導力量來對待,要從統籌協調城鄉關系和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政策制定和執法過程中,做到對農民工平等對待,一視同仁。

要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管理,誠信待人,扭轉對農民工和城鎮其他從業人員實行兩種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舊觀念,把善待農民工的理念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之中,貫徹到各項管理工作的實處,為減少和消除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現象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要引導全社會尊重農民工的辛勤勞動,樹立農民工與城鎮從業人員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識。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和社會輿論作用,努力在全社會營造關愛農民工,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權益的良好環境。

農民工工地工傷事故賠償標準

一、 農民工 發生 工傷事故 ,怎么做才能拿到賠償 農民工往往是因為沒有簽合同發生 工傷 就難以獲賠,但是不代表農民工發生工傷就不可以得到賠償。 農民工工傷賠償 標準是要根據評定后的工傷等級來確定賠償的標準的。 《 工傷認定辦法 》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 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 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并提交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 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 工傷的認定 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 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二、 農民工工傷 事故,能拿到多少賠償 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 = 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 (依據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 = 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人數×天數 3.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 = 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4.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 護理費 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 傷殘 補助金賠償金額 = 本人工資(元/月)×24(一級傷殘)22(二級傷殘)..6( 十級傷殘 ) 7. 傷殘津貼 賠償金額 = 本人工資(元/月)×90%(一級)85%(二級)..75%(四級)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9.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 律師 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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