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怎么取證
- 2、證據如何收集
- 3、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怎樣搜集證據
- 4、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
- 5、刑事訴訟證據出示順序
- 6、如何收集證據
刑事訴訟怎么取證
1、向證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律師有權向有關案件證人或單位調查取證。(3)執行案件。在民事案件執行階段,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律師有權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房屋、車輛等財產信息。(4)知識產權案侵權行為調查。
2、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是可以向證人進行取證的,包括物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取證時應當保證證據取得合法,嚴禁嚴刑逼供。
5、律師可以向自愿為律師提供證據的單位和個人取證,也可以提供證據線索,申請檢察官、法官去收集證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地位相當于原告,應當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被采信的,應當撤訴。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證據如何收集
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的方法:詢問。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勘驗。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八種方法包括閱讀材料、開會交流、察看現場、發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證、固定證言、網絡檢索、公證保全。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方法:(一)詢問。(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四)勘驗??彬炇侵笀谭ㄈ藛T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怎樣搜集證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2、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3、物證:指案件現場或犯罪過程中留下的實物證據,如武器、工具、衣物等。 書證:包括書面文件、賬簿、郵件、短信等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案件目擊者或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對所觀察到的事物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被害人陳述:受害者對遭受侵害過程的描述,以及受害情況的具體說明。
4、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搜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各類偵查手段,其中包括調取證據。
5、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進行證人詢問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這包括在現場詢問證人,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通知證人前往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刑事訴訟證據出示順序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證據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例如,通常先審主犯,再審從犯,以及先審實行犯,再審非實行犯。此外,亦可依照先定罪證據后量刑證據,或按照起訴書所指控的罪行順序舉證。同時,也可根據被告是否提出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來調整舉證策略。
3、法律分析:根據證明力大小,證據的順序可排為:物證、書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陳述;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是最大的,因為物證一般是最原始直接的證據,其次才是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4、刑事案件的舉證順序可以按照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順序;按照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按照案件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如何收集證據
1、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的方法:詢問。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彬?。
2、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八種方法包括閱讀材料、開會交流、察看現場、發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證、固定證言、網絡檢索、公證保全。
3、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方法:(一)詢問。(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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