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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湖南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退林還耕政策如下:
1、糧食,黃河和海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200斤,長江和淮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300斤;
2、現金,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補助年限和糧食補助相同;
3、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4、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造林補助標準,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釋義?
根據2012年2月22日陜西省人民 *** 《關于修改部分省 *** 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工程設施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全面規劃,計劃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
2021年新頒布的河道法律規定?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 *** 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 *** 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 *** 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 *** 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河南退耕還林補貼標準?
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90元,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5年。河南為黃河流域,2021年在新補貼標準沒出臺以前繼續執行這一標準。
黃河保護法什么時候發布的?
目前還沒有這個法。
黃河作為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國重要的生態屏障和經濟地帶。隨著《長江保護法》的頒布,建議將《黃河保護法》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使其成為一部綜合性的統一調整保護黃河的法律,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黃河流域是中國西北、華北地區的重要水源,是中國重要的生態屏障和經濟地帶,也是打贏防范重大風險、脫貧攻堅、污染防治三大戰役的重要區域。目前我國首部全流域生態系統保護法《長江保護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對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起到巨大保障和推動作用。而黃河作為我國第二大流域,相比長江,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更加脆弱、水資源保護形勢更加嚴峻、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
有數據顯示,黃河流域水質I-III類斷面比例低于全國,劣Ⅴ類斷面比例高于全國,2006-2019年汾河等支流持續重度污染,上游局部地區天然草地退化率在60%-90%之間,中游水土流失嚴重,這與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有直接關系。
據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與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2020年黃河上中游濕地調研顯示,黃河流域上中游濕地缺乏有效保護,被開墾作為耕地種上了莊稼,如河套地區黃河大堤至主河道之間的灘涂屬“官地”,也被稱為黃泛區,大量被當地老鄉開墾出來種上了莊稼,如發生澇災國家概不負責賠償損失,如果黃河未泛濫,則農民可以收獲一茬莊稼。這種缺乏統籌管理的情況,為黃河流域濕地保護、泥沙治理、水患防治等均帶來極大隱患。
目前,關于黃河保護的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黃河河口管理辦法》《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雖從國家、流域、地方三個層面,對流域內水量分配調度、流域污染防治按區統一規劃等做出了一定的規定與指導,但尚無法充分適應黃河流域大保護大治理的特征和需求。
建議:當前環境下,黃河保護立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建議加快推進黃河保護立法工作,將《黃河保護法》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使其成為一部綜合性的統一調整保護黃河的法律,為進一步完善黃河流域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從根本上改變“九龍治水”情況,推進落實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推進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生態補償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全方面實現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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