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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名法官在辦公室簡單詢問當事人上訴理由,也不開庭審理...
1、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所以,即使是簡單案件,詢問上訴理由后,也應當由合議庭下判決。
2、刑事案件二審有不開庭的,但不能直接下判決書。刑事二審不開庭是否會改判要視情況而定,法院開庭審理是依法審理案件,是否改判、發回重審等,要看實際的證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3、第一,二審案件不是必須開庭??梢砸月犠C,談話的形式審理,甚至可以書面審理。這都是民訴法明確規定的。第二,根據最高院法官助理工作職責的規定,是輔助法官辦案,有權單獨組織調解,聽證,詢問。甚至是草擬文書。
4、書面審理按要求要詢問雙方當事人,詢問是分開詢問的,而不是你認為的雙方一起到場詢問,都是單獨詢問。你所說的沒見到合議庭另外一樣人,因為不是開庭審理,只是詢問,只要兩個辦案人員就可以。中級法院案件較多,辦案任務重,個別法官態度不好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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